2021年04月28日 16:19
来源: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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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市监办〔2021〕55号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按照《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动态调整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根据新出台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决定对《四川省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相关部门实施的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动态调整,形成2021年版。其中,调整2项,新增1项,取消1项。
现将《四川省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动态调整后,请各事项行使部门及时登录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按要求对相关要素进行修改完善,并抓紧做好调整、新增、取消事项的衔接工作。请行政审批处按照《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动态调整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与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大数据中心做好工作衔接,更新市场监管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附件:四川省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21年版)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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