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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03月17日 17:16

来源:执法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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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市监无主物处送告〔2025〕1号

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成都宝龙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案,经调查成都宝龙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不是该批冻品的货主。2024年10月14日,我局在四川省市场监督局网站上发布《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无主冻品认领的公告》,告知涉案货物的货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上货物权属及货物来源合法证明到我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处理。逾期无人认领的,我局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批冷冻肉类按照无主货物依法进行处置,并且不免除追究违法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公告期满,仍无人到我局认领和接受调查。

为了保障货主的合法权益,我局于2025年1月24日再次在四川省市场监督局网站发布无主冻品认领公告,现第二次认领公告期限已到期,仍无人认领。由于该批货物易腐烂、变质,且公告后无货主认领,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上述冷冻肉类作无人认领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不免除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本局于2025年3月11日依法对此作出无主财物处理决定,因本(单位)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处理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上缴物品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川市监无主物处〔2025〕1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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