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4月14日 10:20
来源:认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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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市监办函〔2023〕73号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局有关直属单位,各相关国家级(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和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建设管理,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国市监检测发〔2021〕16号)和省局《关于加强与改进省级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建设管理的意见》(川市监发〔2019〕94号)精神,省局决定开展国家级和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摸底调研与动态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调研)对象
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局批准成立和筹建的质检中心(附件1)
二、考核(调研)内容
质检中心的工作质量、能力水平、信息化建设、重大问题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作质量。包括制度运行、业务运行、支持产业发展等。
(二)能力水平。包括技术能力、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持续发展等。
(三)信息化建设。包括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信息定期报送等。
(四)重大问题。包括:1.因依托单位变更、资源配备不足、产业转移等因素导致不能正常运行;2.技术能力不符合要求或丧失公正性地位;3.出现严重工作质量问题或出具虚假报告并经查实;4.无法完成筹建任务或筹建工作无法进行;5.出现违纪违法行为。
三、时间安排
2023年4月—9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4月25日前完成)
各质检中心撰写近三年工作总结,填写《质检中心动态考核自查表(核查表)》(附件2),并逐项对照提供详实的佐证材料。上述材料由各市(州)局或省局直属单位汇总后以文件方式上报省局。
(二)工作核查阶段(8月30日前完成)
省局对各质检中心工作开展核查,组织专家对资料进行评分,必要时开展实地调研。
(三)总结阶段(9月底前完成)
按照核查结论对考核情况进行总结,形成考核报告,并通报考核结果。
四、其他事项
(一)质检中心自查材料应附省局批准筹建文件、批准成立文件,以及相应市(州)局或省局直属单位管理部门负责人、省检中心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及排名靠后的国家级质检中心,省局将报告市场监管总局并加强后处理;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及排名靠后的省级质检中心,省局将视情况对其采取约谈、整改、通报批评和调整退出等措施。
省局联系人:认检监管处 夏凡
电话:13194986767,邮箱:449618684@qq.com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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