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5月12日 17:29
来源:认检监管处
【字体:大 中 小】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省市场监管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相关处室(单位),各机动车检验机构:
现将《2020年度四川省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抽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人:王朝国,电话:028-86607571。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5月7日
2020年度四川省机动车检验机构
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有关要求,2020年度四川省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联合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原则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本着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守法者“无事不扰”的基本原则,“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重点检查“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扰乱检验检测市场开展有违公正性的不正当市场竞争情况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全面覆盖、随机抽查、公正公开、问题导向、协同推进,充分发挥好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的靶向作用,充分利用好联合监管、联合惩戒的威慑作用,不断增强机动车检验机构信用意识和自我约束力,督促机动车检验机构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二、检查内容
(一)资质认定管理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等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经营范围是否有涉及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生产、销售、维修等经营项目;
2.超出资质认定能力附表范围,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3.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暂停、注销,继续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4.未按规定要求使用资质认定标识的。
(二)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按照标准和规范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建立与其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确保管理体系真实运行,并保存能够证明其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记录,确保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满足所从事检验检测项目的要求,保证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真实、准确、完整。
(三)是否存在下列违反标准和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情形:
1.未按标准和规范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量值溯源和期间核查的以及未按规范规定使用标准物质实施检验检测的;
2.在多个检验检测数据中选择性使用,对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造成影响的;
3.使用可以实现非法修改、非法自动生成检验检测数据的仪器设备或者软件程序的;
4.检验检测人员未按标准和规范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5.检验检测人员能力不满足标准要求或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6.检验检测过程不符合标准规定,影响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其他情形。
(四)是否对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1.纸质原始数据与电子存储数据记录不一致的;
2.销毁、遗弃、隐匿原始记录的;
3.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不按规定传输原始数据的;
4.未按规定保存自动检测仪器电子记录数据的;
5.检验检测报告与原始数据记录不能对应的;
6.所保存的检验检测报告副本和发放的正本不一致的。
(五)普通货车“三检合一”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是否同时具备普通货车安全技术检验、排气污染物检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能力;
2.是否落实“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同时出具安检、环检和综检的结果报告;
3.检验检测项目及报告是否符合普通货车“三检合一”工作要求。
(六)以下情形属于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1.用其它车辆替代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2.编造、篡改原始数据、记录,伪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3.其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情形(干扰检测过程、违规改变检测方法,减少关键项目或者降低关键项目检验标准限值、使用可以实现非法修改、非法自动生成检验检测数据的仪器设备或者软件程序等导致检验结果严重不真实的主观弄虚作假行为)。
(七)检查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机构对照自查表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三、随机确定被检机构和检查组人员
(一)随机抽取被检机构
从《四川省机动车检验机构名录库》(不含单一摩托车检验机构)中随机抽取60家机构。将60家被检查机构分为12个组,平均每组5家机构。
(二)随机确定检查组人员
以省市场监管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为组长单位组成12个检查组(省市场监管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各3个组,平均每组检查5家机构),每个检查组由5人组成(组长单位指定1人担任组长、专家2人、市(州)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2人,除专家外组长单位可调整安排检查人员),专家从《检验检测技术专家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全程参与现场检查工作。
(三)重点监督检查
从《四川省机动车检验机构名录库》(不含单一摩托车检验机构)确定20家机构。主要针对被投诉举报多、机构信用等级低、区域性问题较突出以及2019年监督检查问题集中的机构,由省市场监管局进行专项重点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安排在11~12月份。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可根据情况自行安排重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自行公布。重点监督检查结果共享。
四、现场检查工作的实施
2020年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采取分组分批的形式进行,7月份第1、5、9组完成检查;8月份第2、6、10组完成检查;9月份第3、7、11组完成检查;10月份第4、8、12组完成检查。
(一)检查前准备
1.每个组平均检查5家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检查用时5天。检查组至少提前半天报到集中,进行检查前的准备,包括培训最新要求、检查任务分工和安排检查侧重点等。
2.现场检查的时间原则上为工作日。检查组通知被检查机构的时间,不能早于24小时。
(二)实施检查
1.检查组进入检验检测机构后,召开简短的见面会,与被检查机构的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会面,向被检查机构出示《检查通知书》,并宣读告知事项。
2.见面会后,检查组按照《2020年四川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机动车检验机构)》中规定的内容逐项进行检查。检查组从被检查机构2019年1月1日(或2019年最近1次接受监督检查日)至检查当日内报告发放登记表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0份报告,不得由被检查机构自主选取抽查的报告。
3.检查组依照检查表逐项进行检查,着重检查所抽取报告的可追溯性,核对报告与原始记录的对应关系,并以拍照和文字记录等方式记录发现的问题。
4.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前进行一次内部讨论,汇总并确定主要检查发现。主要检查发现需要打印《事实确认单》以作证据留存。会后,检查组向被检查机构通报检查结果。通报以描述检查发现的事实为主,并请被检查机构在《事实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如被检查机构拒绝在《事实确认单》上签字,检查组需保存好证据材料,带回即可。
(三)结果上报
各检查组检查完全部5家机构后,于现场检查结束5日内,向省市场监管局认检监管处报告检查初步结果并提交现场检查总结报告。
五、问题研判及结果公开
省市场监管局认检监管处视情况组织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相关处室和专家对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复核。对各检查组现场检查的初步结果进行逐个分析,研判违法违规行为,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将发现的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省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及时将处理结果分批向社会公开,做好与失信惩戒的衔接和工作总结。
六、工作纪律
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对检查结果负责。检查组成员要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态度,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对象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
七、需要说明的问题
1.2019年已接受过省级监督检查的机构除受到处理的机构外,原则上不参加2020年的随机检查。
2.2019年受到省级监督检查处理的机构,2020年没有进入本次检查名录的,由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纳入2020年重点监督检查名录。
3.单一摩托车检验机构由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安排监督检查,抽查比例100%。
4.一家机构原则上1年只接受1次监督检查,接受上级部门检查的机构,下级部门不再安排检查。
5.本次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年度预算经费中保障。
附件:2020年四川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 (机动车检验机构)自查表
2020年四川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自查表
2020年四川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
(机动车检验机构)自查表
检验机构名称(盖章)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 |
|
||
机构所在地址 |
|
通讯邮箱 |
|
||||
资质认定证书号 |
|
证书有效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最高管理者 |
|
技术负责人 |
|
授权签字人 |
|
||
序号 |
类别 |
自查内容 |
整改措施及完成情况 |
单项判定 |
1 |
法律地位 |
法律地位证明文件信息应与机构实际相符,且在有效期范围内;非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
|
¨符合 ¨不符合 ¨已自查整改 |
经营范围应包含机动车检验检测项目,不得有涉及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生产、销售、维修等经营项目。 |
|
|||
2 |
资质管理 |
机构应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和批准的范围内承担检验检测业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暂停、注销后,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分支机构应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认定;检验检测多场所应与所在组织同时获得资质认定。 |
|
o符合 o不符合 ¨已自查整改 |
机构发生变更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事项时,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
|
|||
检验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开展监督检查自查情况等相关信息,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不得虚假;检验检测机构应按要求填报并及时更新四川省检验检测事中事后监管系统信息。 |
|
|
||
3 |
管理体系及运行 |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适应自身检验检测活动并保证其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应定期审查和改进管理体系,确保管理体系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
|
o符合 o基本符合 o不符合 ¨已自查整改 |
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RB/T214-2017和RB/T218-2017的要求,每年至少开展1次管理体系内部审核。 |
|
|||
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RB/T214-2017和RB/T218-2017要求,由管理层负责,每12个月内至少组织1次管理评审。 |
|
|||
4 |
人员 |
法定代表人不作为机构最高管理者时,应对机构最高管理者书面授权;检验检测机构应确定全权负责的管理层。 |
|
o符合 o不符合 ¨已自查整改 |
人员配置应满足开展机动车检验业务的需要,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育、培训、经历或可证明的技能,并进行资格确认;引车员应持有与承检车型想适应的准驾资格。 |
|
|||
设置监督员,并有效开展日常质量监督工作。查看监督员任命文件、监督员能力确认记录、监督员监督记录和监督结果评价等。 |
|
|||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应有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声明。 |
|
|||
查看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RB/T218-2017要求。 |
|
|||
5 |
场所环境及设备设施 |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场所应满足机动车检验的业务要求,具备资质认定范围内各种车型检验检测的能力;当工作场所为租赁时,租赁合同满足要求;检验检测场所地址应与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一致。 |
|
o符合 o不符合 ¨已自查整改 |
机构场区内设置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引导牌、安全标志、检测线号等应齐全完好;路试车道和驻车坡道(驻车拉力计)标线、安全防护应完好。 |
|
|||
设备配置应满足资质认定范围内各种类型检验检测的要求,检验检测设备应经过量值溯源符合规范要求并加以粘贴“状态标识”。 |
|
|||
检验检测软件控制系统是否经确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可以实现非法修改、非法自动生成检验检测数据的软件程序。 |
|
|||
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仪器设备应按计划进行维护。查看设备、软件控制系统的管理、使用授权文件,维护记录等。 |
|
|||
标准物质应建立台账或档案,由专人管理并定期核查。查看标准气体及证书、使用记录、核查记录等。 |
|
|||
6 |
结果有效性控制 |
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结果有效性的控制程序,并对资质认定范围内的全部检验检测项目类别的结果有效性进行控制。 |
|
o符合 o不符合 ¨已自查整改 |
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加资质认定部门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 |
|
|||
7 |
检验服务 |
机构应在显目位置公示资质认定证书、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收费标准、检验流程图、公正性声明、承诺、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性设施。 |
|
o符合 o不符合 ¨已自查整改 |
查看机构附近周边有无非法中介、及内外勾结、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现象;机构内部有无销售、推荐产品及推荐维修等影响检验检测结果质量的活动。 |
|
|||
“三检合一”机构是否按照要求对货运车辆实施“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同时出具安检、环检和综检的结果报告”,是否有重复检验项目、重复收费和多次进站、分段多次检验等。 |
|
|||
有无未按照标准或规范规定的程序、项目实施检验检测的现象;检验检测过程中有无不符合规定、影响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其他情形。 |
|
|||
8 |
记录、报告 |
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和报告应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不得销毁、遗弃、隐匿原始记录和报告。 |
|
o符合 o不符合 ¨已自查整改 |
纸质原始数据与电子存储数据记录应一致;记录、报告中的项目、参数应完整,记录和报告的数据应一致。 |
||||
检验检测报告格式要符合标准或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信息应完整,应加盖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签注检验人员和授权签字人姓名,注明检验依据等。 |
||||
检验检测报告中项目、参数应按标准要求齐全,数据应准确,结论应正确,不得出现违规增加或减少的现象。 |
||||
9 |
重大 问题 声明 |
用其它车辆替代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
|
o未发现 o不符合 ¨已自查整改 |
编造、篡改原始数据、记录,伪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
|
|||
干扰检测过程、违规改变检测方法,减少关键项目等导致检验结果等严重不真实的主观作弊作假行为。 |
|
|||
自查结论 |
|
检查机构负责人(签字): 2020年 月 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