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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MB1690541/2023-10009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3年08月18日
  •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22日
  • 文  号:川市监发〔2023〕51号
  • 有 效 性 :有效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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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市监发〔2023〕51号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处(室、局),省质检院、省特检院:

现将《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8日

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部署要求,全面排查治理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大起底”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聚焦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利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风险隐患集中攻坚,建立整治问题隐患台账,实行挂账销号,切实消除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常态化安全监管机制,提升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预警监测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基本建立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集中攻坚

(一)深入排查整治燃气生产、气瓶充装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强化对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安全监管。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分类精准监管,结合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发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对涉嫌存在气质不达标、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的生产经营场所(含充装单位)内所有储气罐的液化石油气实行全覆盖抽样检验,发现存在“问题气”的,要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并移送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吊销证照。〔质量监督处牵头,执法稽查局、特种设备处、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市(州)市场监管局负责,不再列出〕

2.严肃查处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燃气充装单位清理,9月底前对属地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全覆盖检查一遍。对未取得充装许可的单位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充装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未按照消防主管部门要求经消防验收合格、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暗查暗访、信息化监管、从检验机构或经营销售点倒查气瓶充装单位等手段,依法严肃查处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未纳入充装追溯系统管理的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气瓶、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以及未按要求送检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发现50kg“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带转换接头的,一律清除。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符合要求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对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特种设备处牵头,执法稽查局、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瓶、灶、管、阀等产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加强燃气气瓶制造环节监管。对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气瓶阀门生产的,要及时依法查处;已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问题瓶”、气瓶阀门的,出厂的气瓶、气瓶阀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在50kg“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出口加装转换接头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特种设备处牵头,执法稽查局、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燃气气瓶检验环节监管。加大对气瓶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检验机构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对气瓶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气瓶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无证检验、随意减少检验项目、检验结论严重失实、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处牵头,执法稽查局、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厉查处“问题瓶”。聚焦信用风险高、近三年违法违规充装被立案查处的燃气气瓶充装企业,强化重点监管。发现假冒伪劣的“问题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并将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充装单位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及时消除气瓶使用功能;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在瓶体上喷涂“气液双相瓶”“仅用于气化装置”等明显字样,在气相阀、液相阀附近分别喷涂“气”“液”明显字样。对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其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管理,重点查处气瓶生产单位、充装单位、检验单位等在生产、充装、检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处牵头,执法稽查局、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摸排。对燃气灶具、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开展全面摸排,通过产品质量安全监管APP,依照现场检查清单,建立生产和销售单位台账和质量安全档案。对已采集录入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的经营主体信息进行动态更新,对新增的经营主体信息要逐一采集录入平台,持续完善监管台账。聚焦信用风险高的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强化重点监管。(质量监督处牵头,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燃气器具生产单位全覆盖监督抽查。加大质量监督抽查经费投入,聚焦燃气器具安全指标、性能指标,对生产单位进行全覆盖抽查,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对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及时查封,严防流入市场。建立监督抽查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快速应对机制。对抽查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监督抽查初检报告后,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督促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立即封存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防控和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涉嫌违法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同时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质量监督处牵头,执法稽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燃气器具经营环节监督检查。结合农村消费品质量安全守护提升行动,以农村地区及城乡接合部的批发市场、商超、五金店为重点,提高监督抽查覆盖面,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督促指导销售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台账制度。重点检查燃气灶具是否具有熄火保护装置,调压器出口压力是否不可调节,家用调压器出口为软管接头时是否有切断安全装置,商用调压器出口是否为螺纹连接,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是否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对发现的问题立即依法处置。要压实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责任。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假冒伪劣的“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器具及配件、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经营主体予以行政处罚、对相关人员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等。督促平台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质量监督处牵头,认检监管处、执法稽查局、网监处、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移送的“问题灶、管、阀”进行溯源管理。对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的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软管、灶具等燃气器具及配件的,要对其生产销售单位进行溯源管理,将生产销售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加强宣传引导,发布燃气器具消费提示,引导单位用户和消费者主动识别并拒绝购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质量监督处牵头,认检监管处、执法稽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压力管道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加强燃气压力管道生产环节监管。加强燃气压力管道生产相关单位监督检查,督促制造单位落实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督促相关机构认真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和型式试验,严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源头关。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实施新建及更新改造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对违法违规的依法处罚,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特种设备处牵头,执法稽查局、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落实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制度。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检验计划、依法履行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义务,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要加强检验机构监管,督促检验机构依法施检、科学施检、公正施检、廉洁施检,严把检验质量关,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数据失实、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特种设备处牵头,执法稽查局、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监管执法薄弱环节排查整治

1.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督促检查。着力加强城镇燃气领域监管执法力度,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通过重点案件督查督办、重点地区约谈督促、重点领域督查指导等方式强化监管执法责任落实,对有事不理、有责不担、有案不查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强化行纪衔接。(执法稽查局牵头,特种设备处、质量监督处、认检监管处、网监处、价监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对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执法。对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采用约谈、出具监察指令书、责令整改、责令下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资格证书等方式,强化监管执法,加强行刑衔接,及时将执法结果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执法稽查局牵头,特种设备处、质量监督处、网监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1.压实燃气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等技术规范要求,全面建立气瓶分类安全技术档案、充装操作规程、对气瓶经常性检查和维护保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的气瓶、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年度安全状况报属地监察机构。督促指导燃气气瓶充装单位严格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按要求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及时发现特种设备风险隐患并实施闭环管理。(特种设备处负责)

2.严格落实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督促燃气灶具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针对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生产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出厂检验等信息记录情况,销售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信息记录情况进行深入排查;督促生产单位对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对已出厂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要一律召回;督促销售单位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等制度,对来源不明、无厂名厂址 、无执行标准的产品要一律下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强化问题隐患整改清零,消除潜在风险。(质量监督处负责)

(二)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

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价格收费监管,重点整治收取明令取消的费用、向用户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等违规收费行为。(价监处负责)

(三)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加强燃气气瓶信息化追溯管理。督促燃气气瓶充装、检验单位完善气瓶质量追溯平台功能,严格落实“一瓶一码”充装追溯赋码建档、“扫码充装联锁”自动识别要求,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强化气瓶信息追溯,督促充装单位按要求将气瓶档案信息、充装信息上传至市场监管部门系统。严禁充装单位将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翻新瓶、来历不明的气瓶等不合格瓶录入充装追溯系统;严禁充装未纳入追溯系统管理的气瓶。(特种设备处负责)

2.加强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对已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等产品和拟恢复生产许可管理或者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商用燃气灶、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产品,要推进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质量监督处牵头,认检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落实管理制度

1.加强气瓶充装许可、气瓶检验机构核准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和气瓶检验机构核准,严把城镇气瓶充装许可和检验机构核准准入关。严格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相关要求实施证后监督抽查,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进行处罚。要将燃气充装单位、检验机构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大抽查频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特种设备处牵头,执法稽查局、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燃气器具准入管理和定期抽查机制。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器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对商用燃气灶、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逐步实施准入管理,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或者恢复生产许可。建立对燃气器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生产销售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质量监督处牵头,认检监管处、执法稽查局、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配合修订法律法规

1.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修订《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细化监管规定,进一步明确燃气安全各方责任。(特种设备处、质量监督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立足四川实际,提出《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及管件》《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器具产品及配件安全国家标准的修订建议。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后,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标准的宣贯工作。(标准化处牵头,质量监督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宣传

充分运用传统和新媒体平台,通过编制事故警示短片方式,广泛开展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燃气器具产品法律法规、现场检查清单、安全常识等内容的宣传报道,不断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形成人人懂安全、人人关注安全、人人监督安全的社会氛围。依托“春雷行动”、“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曝光机制,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新闻宣传处牵头,执法稽查局、网监处、信用监管处、价监处、质量监督处、特种设备处、标准化处、认检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聚焦燃气瓶、灶、管、阀安全风险,突出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机构重点,督促相关企业开展风险隐患自查自改,建立风险隐患实行清单台账,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做到边查边改、立查立改,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同时,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相关单位实施联合惩戒。省局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

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2024年3月至6月,基本建立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通过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至2025年12月)。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健全完善法规标准和各项政策措施,基本建立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省局成立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建立运行制度机制,负责对接、协调省级各有关部门、省局各相关处(局),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按照省局方案和属地党委政府、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研究制定专项方案,压实责任,细化措施,明确进度和要求,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建立完善协调机制,按照要求参加或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负责人和专班工作人员,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专项整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精心组织实施,全面排查整治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围绕摸清底数、查清安全风险隐患、治理突出问题、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长效机制等重点工作,对属地相关企业开展检查,督促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全面辨识管控风险、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同时,要加强与住建、商务、公安、应急、交通、消防等部门对接沟通、会商研判、信息共享,根据问题链条加强工作衔接,强化监管合力,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题,系统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等情况,要书面报告属地人民政府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挂牌督办、联合惩戒,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三)严格执法检查,保持高压态势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始终坚持“严”的主基调,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依法采取警示约谈、行政处罚、公开曝光等手段,综合运用信用监管实施联合惩戒;对屡查屡犯、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企业,务必采取停业整顿、立案查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吊销许可等措施,坚决防止“宽松软”。要强化行刑衔接,及时将危及公共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渠道,加大社会宣传力度,集中曝光典型案例,推动社会共同监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省局各相关处(局)于2023年8月22日前,将本处(局)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报工作专班(见附件1)。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应当于2023年8月23日前将本级专项整治工作的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实施方案报省局工作专班;结合前期省局部署的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六个问题”起底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及时梳理总结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自2023年8月起,每月22日前将《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统计表》(见附件2)和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梳理总结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汇总形成阶段性工作总结,分别于2023年11月20日,2024年6月20日,2025年12月20日前报送省局专班。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省局工作专班邮箱:scjgrqzb@sina.com。

联系电话:

省局特种设备处  梅志宏 028-86607632

省局质量监督处  秦万洪 028-86607095

省局执法稽查局  黄  滔 028-86781257

附件:1.专项整治工作联络信息表

      2.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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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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