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3月16日 11:34
来源:综合执法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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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07451765J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峨眉山市绥山镇名山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熊建华
经营范围:水泥及其制品的生产、销售;石灰岩开采(限分支机构)、销售;火力发电(限分支机构);技术推广服务及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17年7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从多个途径收到反映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联合涨价的举报。经初步核查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7月20日正式对四川省水泥协会及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六家水泥经营者(四川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机构改革后,该案的调查处理由本机关继续履行。
本机关现查明当事人与其他五家具有竞争关系的水泥经营者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的组织和推动下,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于2020年12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一)当事人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下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现查明,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五家水泥经营者:四川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均包括水泥的生产、销售,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16年10月,四川省水泥协会以扭转水泥市场价格下滑、实现行业扭亏为由,通过会议组织和推动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六家水泥经营者,在市场占有率高、下游用户集中的成都区域内推涨散装水泥价格,达成并实施统一散装水泥涨价时间、调价幅度的垄断协议,其他地区的水泥企业和下游用户难以对其形成供给和需求替代。具体经过如下:
(二)当事人实施了上述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订立后,四川省水泥协会即组织六家涉案经营者着手实施,第一步,当事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客户发出《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中心关于水泥调价的函》(营销中心﹝2016﹞96号),告知客户将于2016年10月17日8:00起,对所有的散装水泥出厂价在原基础上每吨上调伍拾元整(50元/吨);第二步,按照垄断协议的约定,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六家水泥经营者自10月17日起,陆续对各自下游客户实际上调散装水泥价格50元/吨。
在实施涨价的同时,10月18日-19日,四川省水泥协会还组织六家水泥经营者以成都五大商混客户站点为重点,开展价格复位期间对未确认涨价客户的统一联合停供、同业互相监督的联合办公,并向六家水泥经营者抽调的联合办公员工以协会名义发放加班补贴,以监督保障协议的实施。
2016年10月19日,四川省水泥协会在绵阳举行2016年十月份水泥企业座谈会议,会上总结了10月17日散装水泥涨价的实施成果并形成了巩固涨价相关措施的会议决议。
2017年1月10日,四川省水泥协会召开2017年年会暨三届三次理事会议,会上审议通过《四川省水泥行业诚信建设条例》,其中“诚信企业标准”第四点“自律诚信”中要求企业“执行复价决议,不私自恶意降价、抬价、扰乱市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一:四川省水泥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协会章程、当事人与其他五家涉案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四川省水泥协会作为行业协会的主体资格,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涉案六家企业是本地从事水泥生产的具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经营者的事实。
证据组二:《四川省水泥协会十月份复价减亏工作推进会会议简讯》、《四川省水泥协会关于工作联系的函》(川水泥协发〔2016〕21号)、协会相关工作人员询问笔录,证明协会组织涉及水泥涨价事宜的讨论会议,组织六家水泥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事实。
证据组三:当事人及其他五家涉案水泥企业向客户发出的调价文件复印件、当事人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四川省水泥协会2016年十月份水泥企业座谈会议纪要》,证明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六家水泥经营者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下变更商品价格、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证据组四:《四川省水泥协会执行工作组价格复位投诉管理办法》、《四川省水泥协会大成都片区散装水泥停供检查工作预案》、加班费发放明细表、费用请示、费用报销单及记帐凭证,证明协会组织、六家水泥经营者参与监督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证据组五:《四川省水泥协会2017年年会暨三届三次理事会议纪要》,证明协会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则的事实。
证据组六: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成都区域客户散装水泥销售额及2016年10月17日起散装水泥每吨上调50元销售单价增加销售额专项审计报告》(川设信会审(2020)9-2号),证明当事人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及2016年度相关销售财务数据。
以上有关证据,已由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查证属实。
四、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与其他五家具有竞争关系的水泥经营者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的组织和推动下,对散装水泥产品涨价时间及幅度协商一致,统一上调散装水泥销售价格,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对内排除限制了同行业的竞争,对外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协会组织和推动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能够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并按要求自查、如实提供企业财务数据及相关产品销售数据及明细,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3186141元,并处2016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11680598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4866739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肆佰捌拾陆万陆仟柒佰叁拾玖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下述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银行:四川省建行锦城支行
户 名:四川省财政厅
帐 号:51001890836050474623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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