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7月03日 16:27
来源:食品生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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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部署,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要求,顺应食品经营领域新发展,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推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订背景及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修订要求,2023年以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先后制定出台《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对有关制度内容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调整。为抓好贯彻落实,结合我省新形势、新业态及许可工作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制定《办法》。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58条,附件16个。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许可范围、取证原则、部门职能等进行规定。第二章申请与受理,主要对主体及业态、经营项目、申请条件等作出规定。第三章审查与决定,主要对现场核查及要求、食品安全评估等进行规范。第四章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主要对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等行为具体细化。第五章许可证和档案管理,主要对许可效力、许可编号及许可证的管理等事项进行明确。第六章报告事项,对从事网络经营、外设仓库、集体用餐配送等需要报告的几类事项进行明确。第七章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主要对许可事项现场监督检查及相关时限进行明确。第八章附则,主要对办法解释机关及时限进行明确。
附件包括12类许可现场核查表、主体业态及标注事项、经营项目及标注事项、申请书、办法用语含义等内容。其中12类许可现场核查表分别为食品销售、500人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或其他食堂、50-500人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或其他食堂、50人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或其他食堂、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连锁管理企业总部、餐饮服务管理企业、车厢型餐车、自动售卖食品、自制饮品店现场核查表。
四、《办法》主要特点
一是明确许可范围。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明确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对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车厢型餐车从事餐饮服务等事项的要求、内容以及程序进行了细化、补充、新增,并制定相关现场核查表。
二是调整报告事项。第四十四条对需要报告的3种经营行为进行了规定,并要求有关主体应当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五条对经营行为发生变更需要报告的7类情形进行了规定。第十六、四十六、四十七条对跨省经营行为需要报告事项进行了明确。
三是优化工作机制。根据总局规定,重新划分审批层级,明确了中央部属高校、省属高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由市级负责;对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等情形,原发证行政许可部门可依职权注销,减轻基层负担。
四是细化许可事项。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新规,对我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要求进行了全面更新。对于食品经营管理类、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简单制售等,细化了现场审查要求;对于简单制售类项目的审查内容,规定各地可以适当简化。同时在遵循总局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规定的基础上,将食堂划分为学校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其他食堂,并将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其他食堂进一步细分为50人以下、50-500人、500人以上,且分别制定现场核查表。
五是鼓励优化服务。鼓励各级行政许可部门在保障食品安全、不减损相对人权利、不增加相对人义务、不违反上位法和本实施办法原则规定的前提下,优化政务服务,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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