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9日 10:16
来源:行政审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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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告中涉及不同的经销商,地址和咨询电话不同,是否需要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答: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
已经通过审查的广告,若地址、咨询电话等内容需改动,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2.广告内容不变,画面颜色有调整是否需要重新申请广告审查吗?
答: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
已经通过审查的广告,若画面颜色需调整,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3.保健食品广告已经在公司登记注册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通过,获得广告批准文号,企业能否跨省在其他省(市)进行广告发布,需要在广告发布的省(市)办理广告审查吗?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广告审查规章的要求,保健食品广告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后可以发布,异地发布广告不需要另行申请。
4.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多长?
答: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与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最短的有效期一致。
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两年。
5.我公司是保健食品批件持有人,同时也是经营企业,持有人所在地为四川省,而公司产品属于委外加工,生产企业为安徽省某公司。请问公司应当向哪里申请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持有人及其授权同意的生产、经营企业都可以作为广告申请人申请广告审查;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申请应当依法向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人所在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贵公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广告审查机关提出申请。 具体广告审查事项请咨询生产企业所在地广告审查机关。
6.目前申请办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应当依法提交《广告审查表》、与发布内容一致的广告样件,以及下列合法有效的材料: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材料,或者合法有效的登记文件(在广告审查表中填入营业执照基本信息即可);
(二)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以及生产许可文件;
(三)广告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经授权同意作为申请人的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交合法的授权文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材料。
7.目前申请广告审查是否需要提交营业执照?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电子证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样式,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要强化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平台和系统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实时更新、权威可靠的企业电子证照库。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所以现在申请广告审查不需提交营业执照
8.申请保健食品广告的广告语中有何禁忌?
答: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十一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四)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七)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
9.公司申请办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通过什么渠道可以查看办理状态?
答:可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点击“直通部门”→“省市场监督局”→“网上办事大厅”,登录法人账号,选择“许可审批”→“广告审查”→“办件查询”查看。
10.公司办理广告批文后,在哪里可以查询到批文信息?
答:有三个路径可以查询:
(1)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行政许可信息”查询;
(2)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点击“企业开办”,点击“广告审查信息”查询;
(3)登录“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点击“许可备案信息查询”,选择“广告审查信息查询”进行查询。
11.请问现在申请广告审查是否需要提交纸质材料?
答:目前我局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特殊医学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已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自2024年6月1日起,我局不再收取纸质材料。
具体办理流程: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找到直通部门“省市场监管局”,点击“网上办事大厅”通过法人账号登录后,找到“许可审批”-“广告审查”-“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新办”,根据系统提示填报相关信息,按照办事指南准备材料上传即可。我局受理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及文书制作,之后将文书寄往企业提供的收件地址。
12.再注册证书未能及时核发,仍在持续生产经营的企业是否能够申请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答: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通告》(2013年第5号)规定,申请人再注册申请已受理的,在产品再注册审查期间,原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继续有效。企业可提交再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以及情况说明,申请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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