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3月04日 15:20
来源:食品抽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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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汉陈姐平价蔬菜经营部销售的红小米(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宣汉陈姐平价蔬菜经营部销售的1批次红小米(辣椒)(供应商:江津区张珑誉蔬菜经营部;购进日期:2024-10-22)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达州市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宣汉县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从江津区张珑誉蔬菜经营部购进1件(20斤/件)红小米(辣椒),已全部销售完毕;该经营主体对不合格食品进行了召回,截至目前未有退回情况。该批次红小米(辣椒)不合格案件线索已通报移送至供应商江津区张珑誉蔬菜经营部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宣汉县局认为,宣汉陈姐平价蔬菜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大写:壹佰贰拾元整);3.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二、金盛综合农贸市场况文树销售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金盛综合农贸市场况文树销售的1批次茄子(购进日期:2024-11-14)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南溪区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从一农户处购进该批次茄子6公斤,全部用于抽检。南溪区局认为,金盛综合农贸市场况文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2元(大写:柒元零贰角);3.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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