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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3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CZ202302)

2023年03月16日 14:57

来源:食品抽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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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期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中,涉及我省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萍姐蔬菜店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高新区萍姐蔬菜店抽取了1批次生姜(购进日期:2022-11-23)。经检验,“镉(Cd)”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122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高新区萍姐蔬菜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条第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39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2.排查整改

经调查,高新区萍姐蔬菜店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整改,加强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监管部门已于202339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四川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日月大道一段店销售的、标称由扬州方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有机原味营养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四川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日月大道一段店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扬州方广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上海方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有机原味营养面(生产日期:2022-09-22)。经检验,维生素A”项目不合格。

扬州方广食品有限公司于20221228日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检验结果异议,申请复检。经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异议不认可。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5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四川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日月大道一段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31日对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次有机原味营养面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针对此情况制定培训计划,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长效管理。监管部门已于202316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合江县品御源副食店销售的未出土笋尖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通过拼多多平台在合江县品御源副食店抽取了1批次未出土笋尖(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2-12-06)。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泸州市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9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合江县品御源副食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泸州市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33日对其行政处罚如后: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2.排查整改

经调查,合江县品御源副食店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泸州市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整改,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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