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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5号)

2020年08月25日 09:31

来源:食品抽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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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涉及我省2批次总局本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嘉陵区花卉市场谢新生销售的菠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515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嘉陵区花卉市场谢新生抽取了1批次菠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05-15)。经检验,镉(以Cd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处警告。

2.排查整改

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当事人严格把好进货关,并于202073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复查验收。嘉陵区局将持续加强对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履行相关义务,防范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嘉陵区局已及时向嘉陵区农业农村局通报了该批次不合格菠菜的抽检情况。

二、隆昌市桂香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纯藕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58日,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在隆昌市桂香食品经营部淘宝网店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桂林庆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的纯藕粉(生产日期:2020-04-10、规格型号:420克(11小袋)/袋)。经检验,“霉菌”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隆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6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隆昌市桂香食品经营部经营霉菌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提供涉案食品购进票据、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2020410日的出厂检验报告、深圳中检联检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隆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隆昌市桂香食品经营部:免予处罚,没收召回的霉菌超准纯藕粉24袋。

2.排查整改

隆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对已经销售的采取召回措施;进一步健全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查验制度;谨慎购进、销售高风险食品,拒绝经营无证无票食品。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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