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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冒名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川市监)撤冒字〔2025〕24号

2025年09月05日 17:27

来源:综合执法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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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四川佳兴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0001807901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二段88号

法定代表人:邹兵

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2025年6月11日,举报人杨彬(居民身份证号:510***********4394)向本局举报,其本人身份被四川佳兴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杨彬以不知情也未签署过任何当事人设立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材料为由申请撤销冒名登记。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经线下查验杨彬身份信息,本局于2025年6月13日予以受理。执法人员对杨彬进行询问调查,对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提取当事人企业登记档案核查,本局于2025年7月28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1996年2月29日成立,已于2010年2月22日被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目前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当事人于1996年1月21日申请公司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含有杨彬身份信息(居民身份证号:510***********4394)的登记材料。杨彬以不知情也未签署过任何当事人设立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材料为由申请撤销冒名登记。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经线下查验杨彬身份信息,我局于2025年6月13日予以受理。并于当天对举报人杨彬进行询问,作询问笔录,杨彬陈述确实不知情,未签署也未委托他人签署过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的任何材料。2025年6月14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二段88号)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不在注册地址经营。2025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在限期内,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未反馈信息,也未来我局接受调查。因当事人下落不明,通过现场检查及邮政快递方式均无法取得联系,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3日至2025年7月28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一事予以公示,在45日公示期内,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未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1份,证明2025年6月11日杨彬申请撤销当事人涉嫌的冒名登记。

2.《申请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承诺书》1份,证明2025年6月11日杨彬承诺反映和提供的材料均真实。

3.杨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各1份,证明2025年6月13日杨彬通过身份核验。

4.《撤销冒名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川市监执稽)撤冒受〔2025〕24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2025年6月13日我局依法对杨彬申请撤销冒名登记一案予以受理并直接送达。

5.《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5年6月13日杨彬陈述不知情也未签署过任何当事人设立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登记材料。

6.《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复印件1份,证明四川佳兴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1996年1月21日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含有杨彬身份信息及签名材料。

7.《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2025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未找查到当事人。

8.挂网公示信息截图(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1份,证明本局于2025年6月13日至7月28日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9.《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编号:1321920846722),证明我局于2025年6月13日通过邮政专递向四川佳兴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该公司未按规定时限到场。

10.《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编号:1321920845322),证明我局于2025年6月13日通过邮政专递向四川佳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该公司未按规定时限到场。

11.《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编号:1321920844022),证明我局于2025年6月13日通过邮政专递向当事人原法定代表人黄源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黄源未按规定时限到场。

12.《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编号:1321920843622),证明我局于2025年6月13日通过邮政专递向当事人原股东范强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范强未按规定时限到场。

13.《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编号:1321920842222),证明我局于2025年6月13日通过邮政专递向当事人原股东甑忠山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甑忠山未按规定时限到场。

14.《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编号:1321920843622),证明我局于2025年6月13日通过邮政专递向当事人原股东廖琦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廖琦未按规定时限到场。

15.《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编号:1321920702022),证明我局于2025年6月13日通过邮政专递向当事人原法定代表人邹兵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邹兵未按规定时限到场。

16.《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编号:1321920701622),证明我局于2025年6月13日通过邮政专递向当事人原指定联系人尹越波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尹越波未按规定时限到场。

17.《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工商处〔2010〕第31034号),证明四川佳兴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因无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2005至2007年度企业年检,也未在限期内补办年检,已于2010年2月22日被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2025年7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撤销冒名市场主体登记告知书》(川市监撤冒告字〔2025〕2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该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本局拟决定:撤销1996年2月29日四川佳兴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行政许可中“杨彬”的登记(备案)事项。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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