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7月29日 16:51
来源:综合执法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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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佳兴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冒用杨彬身份登记市场主体一案,已经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单位在1996年1月21日向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四川佳兴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登记时,提交含有“杨彬”身份信息(居民身份证号:510***********4394)的申请材料,并于1996年2月29日取得公司登记行政许可。
2025年6月11日,杨彬(身份证号:510***********4394)向我局举报,其本人身份被四川佳兴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杨彬以不知情也未签署过任何你单位设立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材料为由,申请撤销冒名登记。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经线下查验杨彬身份信息,我局于2025年6月13日予以受理,并于当天对举报人杨彬进行询问,作询问笔录,杨彬陈述确实不知情、未签署也未委托他人签署过你单位申请设立登记的任何材料。执法人员当日到你单位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二段88号)进行检查。经查,你单位不在注册地址经营。2025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向你单位及其利害关系人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在限期内,你单位及其利害关系人未反馈信息,也未来我局接受调查。因你单位下落不明,通过现场检查及邮政快递方式均无法取得联系,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3日至2025年7月28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你单位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一事予以公示,在45日公示期内,你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未提出异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本局拟作决定:撤销1996年2月29日四川佳兴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行政许可中“杨彬”的登记(备案)事项。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沈 彦 邓小波
联系电话:028-62105786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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