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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冒名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川市监)撤冒字〔2025〕17号

2025年06月24日 09:52

来源:综合执法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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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四川博克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信用代码):5100001821011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领事馆路南谊大厦502室

法定代表人:高瑜

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2025年3月14日,高瑜(居民身份证号:510***********3962)向本局举报,其本人身份被四川博克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高瑜以不知情也未签署过任何当事人设立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材料为由申请撤销冒名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经线下查验高瑜身份信息,本局于2025年3月18日予以受理。执法人员对高瑜进行询问调查,对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提取当事人企业登记档案核查,本局于2025年5月9日对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四川博克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31日成立,于2010年3月10日被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目前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当事人于2005年1月25日申请公司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含有高瑜身份信息(居民身份证号510***********3962)的登记材料。2025年3月24日,执法人员对高瑜进行询问,并作询问笔录,高瑜陈述确实不知情,未签署也未委托他人签署过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的任何材料。当天下午,执法人员到当事人注册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领事馆路南谊大厦502室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经营。因当事人下落不明,2025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及其关联人员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在限期时限内,当事人及其关联人员未反馈信息,也未来我局接受调查。由于通过现场检查及邮政快递方式均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5日至5月9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一事予以公示,在45日公示期内,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未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1份,证明高瑜于2025年3月14日申请撤销当事人涉嫌的冒名登记。

2.《申请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承诺书》1份,证明高瑜于2025年3月14日承诺反映和提供的材料均真实。

3.高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各1份,证明高瑜于2025年3月18日通过身份核验。

4.《撤销冒名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川市监执稽)撤冒受〔2025〕17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于2025年3月18日对高瑜申请撤销冒名登记(备案)一案予以受理,并直接送达受理通知书。

5.《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举报人高瑜于2025年3月18日在询问中陈述不知情,也未签署过任何当事人设立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登记材料。

6.《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复印件1份,证明四川博克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于2005年1月25日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含有高瑜身份信息及签名材料。

7.《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4日对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未找查到当事人。

8.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挂网公示信息截图1份,证明本局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无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9.《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编号:1344303353720),证明本局于2025年3月24日通过邮政专递向四川博克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登记住所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该公司未按规定时限到场。

10.《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编号:1344303324520),证明本局于2025年3月24日通过邮政专递向当事人原股东文加林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文加林未按规定时限到场。

11.《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工商处〔2010〕第37401号),证明四川博克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2005至2007年度企业年检,也未在限期内补办年检,已于2010年3月10日被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2025年5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撤销冒名市场主体登记告知书》(川市监撤冒告字〔2025〕1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本局拟决定:撤销2005年1月31日四川博克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登记行政许可中“高瑜”的登记(备案)事项。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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