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6月13日 17:06
来源:认检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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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四川精迅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67715364XY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号:242308221100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四路2119号
法定代表人:胡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撤销我局于2025年1月9日行政许可你单位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
2.你单位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
3.你单位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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