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20日 16:50
来源:综合执法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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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明欣洪盛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冒用刘维睿身份登记市场主体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单位在2008年6月24日向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登记时,提交含有刘维睿(居民身份证号:510***********2186)身份信息的申请材料,并于同年6月25日取得公司登记行政许可。2025年3月24日,举报人刘维睿以不知情、也未签署过任何当事人设立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材料为由,申请撤销冒名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经线下查验刘维睿身份信息,我局于3月25日予以受理并开展调查。
经查,你单位于2008年6月24日向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登记时,提交含有刘维睿身份信息的申请材料,举报人刘维睿本人陈述确实不知情、未签署也未委托他人签署过你单位申请公司登记的任何材料。2025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注册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领事馆路南谊大厦502室)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不在注册地址经营。同日,执法人员向你单位及其利害关系人邮寄送达了《询问通知书》。在限期内,你单位及其利害关系人未反馈信息、也未到我局接受调查。因你单位下落不明,通过现场检查及邮政快递方式均无法取得联系,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6日至5月9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你单位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一事予以公示,在45日公示期内,你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未提出异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本局拟作出如下决定:撤销2008年6月25日四川明欣洪盛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登记行政许可中“刘维睿”的登记(备案)事项。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沈 彦 邓小波
联系电话:028-62105786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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