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20日 16:51
来源:综合执法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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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四川汇丰新视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000000282831
住所: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4号1幢1单元6楼11号
法定代表人:禹云兵
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2025年2月12日,举报人崔长瑜(居民身份证号:410***********0513)向本局举报,其本人身份被四川汇丰新视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崔长瑜以不知情也未签署过任何当事人设立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材料为由申请撤销冒名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经线下查验崔长瑜身份信息,我局于2025年2月14日予以受理。我局执法人员对崔长瑜进行询问调查,对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提取当事人企业登记档案核查,于2025年4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四川汇丰新视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3日成立,已于2017年9月19日被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目前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当事人于2006年3月10日申请公司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含有“崔长瑜”身份信息(居民身份证号:410***********0513)的登记材料,崔长瑜本人对当事人的登记行为不知情、不追认,未签署相关登记材料。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及邮政快递方式,均无法联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本局于2025年2月24日至4月9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向社会公示,在45日公示期内,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备案)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1份,证明崔长瑜于2025年2月12日申请撤销当事人涉嫌的冒名登记。
2.《申请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承诺书》1份,证明崔长瑜于2025年2月12日承诺反映和提供的材料均真实。
3.崔长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各1份,证明崔长瑜于2025年2月14日通过身份核验。
4.《撤销冒名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川市监执稽撤冒受〔2025〕15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于2025年2月14日对崔长瑜申请撤销冒名登记(备案)一案予以受理,并直接送达受理通知书。
5.《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举报人崔长瑜于2025年2月24日在询问中陈述不知情也未签署过任何当事人设立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登记材料。
6.《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复印件1份,证明四川汇丰新视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含有崔长瑜身份信息及签名材料。
7.《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8日对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未查找到当事人。
8.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挂网公示信息截图1份,证明本局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无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9.《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编号:1344303355420),证明我局于2025年2月25日通过邮政专递向四川汇丰新视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该公司未按规定时限到场。
10.《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编号:1344303354520),证明我局于2025年2月25日通过邮政专递向当事人原法定代表人禹云兵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禹云兵未按规定时限到场。
11.《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编号:1344303357120),证明我局于2025年2月25日通过邮政专递向当事人原联系人罗强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罗强未按规定时限到场。
12.《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工商处〔2017〕第32952号),证明四川汇丰新视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无正当理由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没有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已于2017年9月19日被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2025年4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撤销冒名市场主体登记告知书》(川市监撤冒告字〔2025〕1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上诉权利。
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该条,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本局拟作出如下决定:撤销2006年3月13日四川汇丰新视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登记行政许可中“崔长瑜”的登记(备案)事项。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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