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4月09日 16:34
来源:综合执法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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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汇丰新视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冒用崔长瑜身份登记市场主体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单位在2006年3月10日向行政机关(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登记时,提交含有“崔长瑜”(居民身份证号:410***********0513)身份信息的申请材料,并于2006年3月13日取得公司登记行政许可。2025年2月12日,举报人崔长瑜以不知情、也未签署过任何当事人设立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材料为由申请撤销冒名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经线下查验崔长瑜身份信息,我局于2025年2月14日予以受理并开展调查。
经查,你单位已于2017年9月19日被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举报人崔长瑜本人陈述确实不知情、未签署也未委托他人签署过你单位申请设立登记的任何材料。2025年2月25日,执法人员向你单位及其关联人员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在限期内,你单位及其关联人员未反馈信息,也未来我局接受调查。2025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到你单位注册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4号1幢1单元6楼11号)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不在注册地址经营。因你单位下落不明,通过现场检查及邮政快递方式均无法联系到你单位及相关人员。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4日至2025年4月9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你单位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一事予以公示,在45日公示期内,你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未提出异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我局拟决定:撤销2006年3月13日四川汇丰新视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登记行政许可中“崔长瑜”的登记(备案)事项。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沈 彦 邓小波
联系电话:028-62105786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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