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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冒名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川市监)
撤冒字〔2025〕27号

2025年10月28日 15:47

来源:综合执法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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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四川天集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000000023826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新华东路沿线双庆路第八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胡德培

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2025年7月21日,举报人孟繁盛(居民身份证号:612***********0653)向本局举报,其本人在不知情情况下,身份信息被四川天集投资有限公司冒名变更登记为股东、监事,申请撤销冒名变更登记(备案)事项。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经查验孟繁盛身份信息,本局于2025年7月22日予以受理。执法人员对孟繁盛进行询问调查,对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提取当事人企业登记档案核查,本局于2025年9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原名称:四川住友恒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1999年11月3日成立,2007年10月31日申请公司变更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含有孟繁盛身份信息(居民身份证号码:612***********0653)的登记材料,2007年11月6日取得公司变更登记;2011年3月21日,被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目前,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

2025年7月22日,执法人员对举报人孟繁盛进行询问,并作询问笔录,孟繁盛陈述确实不知情,未签署也未委托他人签署过当事人申请变更登记的任何材料。2025年7月23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新华东路沿线双庆路第八幢二楼)进行检查,该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经营。因当事人下落不明,2025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员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员未反馈信息,也未来我局接受调查。2025年7月22日至2025年9月5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一事予以公示,公示期45日内,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没有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证明2025年7月21日孟繁盛申请撤销当事人涉嫌的冒名登记。

2.《申请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承诺书》,证明2025年7月21日孟繁盛承诺反映和提供的材料均真实。

3.孟繁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各1份,证明2025年7月22日孟繁盛通过身份核验。

4.《撤销冒名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川市监执稽)撤冒受〔2025〕27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2025年7月22日我局依法对孟繁盛申请撤销冒名登记一事予以受理并直接送达。

5.挂网公示信息截图(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明本局于2025年7月22日至2025年9月5日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6.《询问通知书》(川市监稽询通〔2025〕403、404、405、406、407、408、409、410、411)9份,证明我局于2025年7月24日通过邮政专递《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利害关系人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其利害关系人均未按规定时限与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联系或到场接受询问。

7.《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证明2025年7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未在登记地址查找到当事人。

8.《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证明2025年7月22日孟繁盛陈述不知情,也未在当事人提供的公司变更材料中签字。

9.《公司设立、变更登记(备案)资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公司设立、变更中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含有孟繁盛身份信息及签名资料。

10.《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工商处〔2011〕第30595号),证明四川天集投资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企业年检,在期限内也未补办年检,已于2011年3月21日被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证据相互佐证,均由相关人员及机构签字和摁手印、戳记予以确认。

2025年9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撤销冒名市场主体登记告知书》(川市监撤冒告〔2025〕2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该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本局决定:撤销2007年11月6日四川天集投资有限公司变更登记行政许可中“孟繁盛”的登记(备案)事项。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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