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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
川市监撤冒告字〔2025〕5号

2025年01月08日 15:10

来源:综合执法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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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四川润泽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号510000000017901

法定代表人:闻超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01-213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

登记机关: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由本局受理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1118日,刘恩伟(身份证号:510***********7901)向四川省市场监管局递交《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并提交《承诺书》该申请主要反映为“当事人2007918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含有刘恩伟本人身份信息的登记材料被登记为当事人的监事。刘恩伟以不知情,也未签署过任何当事人设立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材料为由申请撤销冒名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经线下查验刘恩伟身份信息,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于20241120予以受理。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当事人、提取企业登记档案等方式开展调查。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2007927日设立,并于2011321日已被吊销。当事人2007918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含有刘恩伟”身份信息(居民身份证号:511***********0011的登记材料,刘恩伟本人对当事人的登记行为不知情、不追认,未签署相关登记材料调查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及邮政快递方式查找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我局于20241121日至202515日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向社会公示,在45公示期内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备案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你单位2007927取得公司设立登记行政许可,但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含有刘恩伟”签名及身份信息等登记材料属于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我局拟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2007927四川润泽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登记行政许可刘恩伟登记(备案)事项。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听证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

联系人:沈彦、谢勇;联系电话028-62105786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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