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30日 09:00
来源:综合执法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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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亿鼎商贸有限公司:
刘嘉(公民身份号码:511********417)向我局递交《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申请撤销你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我局依法受理并调查。
现查明:2014年12月9日、2014年12月22日,当事人取得公司变更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四川亿鼎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2014.12.5》《股份转让协议(2份) 2014.12.5》《四川亿鼎商贸有限公司章程 2014.12.5》《法定代表人信息2014.12.19》《四川亿鼎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2014.12.19》等相关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材料中冒用刘嘉身份信息,构成了涉嫌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了公司变更登记行为。同时,对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进行社会公示,法定期限内(45日)无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公告送达《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川市监撤冒告字〔2024〕3号),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及利害关系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12月9日、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四川亿鼎商贸有限公司变更登记行政许可中刘嘉的登记(备案)事项。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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