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26日 08:41
来源:执法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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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四川腾翼贸易有限公司
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被许可事项:2009年1月4日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四川腾翼贸易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登记中韩冬雪的登记(备案)事项。
由本局受理调查的四川腾翼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3年12月5日,我局收到韩冬雪递交的《撤销市场主体冒名登记(备案)表》,反映“被四川腾翼贸易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申请撤销法定代表人的冒名登记”,我局依法受理。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参照《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调查程序,依法开展调查。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2009年1月4日,当事人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008.12.29》《四川腾翼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2008.12.24》《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审查意见》《四川腾翼贸易有限公司章程 2008.12.25》中“韩冬雪”签名,韩冬雪否认本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名,对相关签名不予追认,韩冬雪否认提供身份信息用于该当事人设立登记。同时,当事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四川卓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川卓悦会验〔5008〕50690号)验资报告,经相关机构认定“4402067552323655648账户不是四川腾翼贸易有限公司验资账户”。通过国家信用网对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向社会公示,法定期限内(45日)无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2009年1月4日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行政许可时,提交含有“韩冬雪”签名、韩冬雪身份信息及《验资事项说明》系虚假材料,当事人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我局拟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1月4日作出的四川腾翼贸易有限公司登记行政许可中韩冬雪的登记(备案)事项。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听证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
联系人:杨小朋 谢勇 刘金安
联系电话:028-86159725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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