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 / 公示公告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

2023年05月30日 14:22

来源:执法稽查局

【字体:

市监撤告字〔20232

    称:四川中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000000120232

法定代表人:孟宪法

      所:成都市金牛区白果林小区青西路6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

登记机关: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由本局受理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3324日,我局收到吴松洋递交的《撤销市场主体冒名登记(备案)表》,反映其被四川中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被登记为董事,申请撤销董事冒名登记,我局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参照《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调查程序,依法开展调查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2009814日,当事人取得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四川中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2009.8.4》中“吴松洋”非吴松洋本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名,对相关签名不予追认,吴松否认提供身份信息用于该当事人设立登记及参与经营管理等。经司法鉴定,当事人向公司登记机关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材料中相关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通过国家信用网对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进行挂网公示,法定期限内无当事人及利害关系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2009814你单位取得的设立登记行政许可时,提交含有“吴松洋”签名及身份信息的登记材料属于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我局拟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814日作出的四川中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行政许可中吴松洋董事的登记(备案)事项。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听证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

联系人:杨小朋刘金安   联系电话:028-86159725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522

相关链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