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14日 13:23
来源:综合执法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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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市监)撤冒字〔2023〕0201号
当事人:四川省蜀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5100001812510
法定代表人:胡一科
住所:成都市马鞍东路9号2楼4号
登记机关: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2022年11月22日,高敏(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510***********210)向我局反映其身份被当事人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局予以受理。
经查,当事人因连续两年未参加企业年检,且未在限期内补办年检,于2010年2月22日被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于2000年6月19日取得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登记行政许可时,向行政许可机关提交含有“高敏”身份信息(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0)及“高敏”签名的《四川省蜀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等证明文件,获得公司设立登记;在当事人《股东会纪要》中选举高敏为该公司监事,高敏在调查中表示对当事人的登记行为不知情,未签署相关登记材料,也不予追认。调查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及邮政快递方式查找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我局于2022年12月5日至2023年1月19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向社会公示,在45日公示期内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备案)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2000年6月19日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备案)的四川省蜀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备案)事项中高敏的设立登记的事项。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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