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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2022年05月27日 16:30

来源:执法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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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市监冒撤〔2022〕1 号

四川澳佳蓝河酒业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0日,李磊(身份证号码:510******274)向我局反映其身份证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等相应材料。我局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受理调查。

现查明,2012年2月23日,四川澳佳蓝河酒业有限公司取得公司变更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冒用李磊身份信息(身份证号码:510******274)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等材料并取得变更登记行政许可,李磊被登记为你公司股东、监事等登记(备案)事项,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2020)川0104民初13625号〕认定:2012年2月20日李磊与郎佳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

综上所述,2012年2月23日四川澳佳蓝河酒业有限公司冒用李磊身份信息取得公司变更登记(备案)行政许可,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侵害了权利人利益,扰乱了公司登记管理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作出撤销公司登记、备案的决定:3、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已认定冒名登记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撤销或部分撤销登记、备案事项。”之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2012年2月23日四川澳佳蓝河酒业有限公司取得的变更登记中李磊的登记(备案)事项。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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