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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项省级地方标准的公告

2022年12月30日 09:34

来源:标准化处

【字体:

2022年废字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标准归口单位提出的废止意见,经研究,决定对《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项地方标准予以废止(见附件),过渡期截止到2023年3月31日。

附件:《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项地方标准目录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

《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项地方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归口单位

1

DB 51/ 186-1993

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厅

2

DB51/T 981-2009

旅游标志标牌设置规范

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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