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6日 11:22
来源:综合执法稽查局
【字体:大 中 小】
川市监冒不撤字〔2022〕1201号
四川省华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宛沁(曾用名刘雪梅,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2)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四川省华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备案)事项,并申请撤销相关冒名登记”。我局依法受理并调查。
现查明,刘宛沁对你公司变更登记为公司股东系知情,未否认签署相关登记材料;根据《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川0118民初1937号〕,“2020年7月5日华智公司(甲方)与彭俊义(乙方)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该债权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情形。”认定的事实。综合判定,刘宛沁对公司变更登记为公司股东系知情并未否认签署相关登记材料,四川省华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可能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撤销2009年10月26日四川省华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备案)事项。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