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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发《关于促进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
 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0年09月24日 15:10

来源:认检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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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市监202074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2020年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

2020923

关于促进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

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有机认证在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上的积极作用,完善有机产品全过程联动监管机制,现就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农业“10+3”产业体系推进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质量认证作用,深入推进质量认证示范区建设,通过建设一批“省级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引导、调动地方发展有机产业的积极性,促进有机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四川由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

二、创建原则

(一)因地制宜原则。申报单位应在充分评估当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立足于自然、社会和经济优势开展地方特色的有机示范区创建工作,凸显示范作用和地方特点。

(二)自愿创建原则申报单位应自愿运用认证认可工具,结合当地区域发展特点,自愿创建、自愿申报,并承担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管理的主体责任。

(三)注重实效原则创建活动不追求数量,严格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创建)区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注重示范效果和质量。

(四)严格管理原则。加强对示范(创建)区管理,对不能持续保持创建条件要求的,取消称号。

三、基本条件

申报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类别分为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创建区和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

(一)申报有机产品认证创建区基本条件

1.环境条件优良。具备发展有机生产、加工的基本环境条件,土壤环境质量、水质、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相应质量要求。

2.有机产业具规模。具有5家及以上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本地优势有机产品形成一个或多个较成熟的有机产、供、销产业链,有机生产、加工区域相对集中,对当地经济有一定拉动作用。

3.有机认证有效性高。近三年未发生有机产品认证质量问题,无重大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已获得省级以上食品安全县的区域可优先纳入创建申报范围。

4.创建工作有保障。县(市、区)政府对申报、培育、保护、宣传等工作高度重视,制定科学合理的有机产业发展规划、相应的配套政策,并组织成立必要的工作小组,形成联动监管机制。

(二)申报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条件

1.省级示范创建满3年。获批省级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创建区,且创建期满3年。

2.政策落实到位。有机产品认证监管联动机制运行有效,部门分工明确,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申请单位有机产业发展规划和配套扶持政策得到有效落实,有机产业发展专项财政资金落实到位,奖励制度健全并实施有效;有机产业规划实现预期发展目标,并就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和改进。

3.风险防控得当。建立了应急预警机制,定期系统识别辖区内有机产业链条中所有风险,制定并组织实施风险防控和应对措施,措施持续有效。创建期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问题。

4.产业效益显著。有机产业规模持续扩大,原则上应比创建初期增长30%(种植面积、养殖数量、加工产量、获证企业数、产值等任意一项)以上;有连续保持3年以上有机产品认证资格的获证组织,实现初期制定的创建目标;有机产业对生态文明建设、扶贫工作、乡村振兴、农业现代化、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提升、扩大出口等方面的带动、促进作用明显,形成示范案例。

四、创建程序

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在创建程序上采取先创建、后示范的形式。具体程序如下:

(一)下发通知。示范创建活动每年开展一次。由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当年的创建活动工作文件,部署创建工作。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组织做好本辖区示范区创建工作的宣传和动员,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有关县(市、区)做好申报和创建工作。

(二)初步审查。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签署明确推荐意见并报省市场监管局。

(三)评审考核。省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进行专家评审。

(四)授予称号。对专家评审通过的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择优公示无异议后,授予“四川省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创建区”称号;“四川省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创建区”满3年并符合示范区条件的可自愿提出验收申请,经省市场监管局组织验收,择优公示无异议后,授予“四川省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称号。

后续管理

(一)示范期限。示范区的有效期为3年。示范(创建)区每年对示范(创建)工作进行一次总结,并报省市场监管局。示范区有效期满后可自愿向省市场监管局申请对示范区进行复查评审,通过评审的保留示范区称号。

(二)质量评价。

1.省市场监管局每年度组织对示范(创建)区进行质量评价,对不符合条件的示范(创建)区,通报相关单位整改。

2. 各认证机构应当在不增加获证组织经济负担的条件下,适当增加对示范区中获证组织的监督频次,并制定专门的证后监督方案,定期向省市场监管局、市(州)市场监管局和当地政府部门报告认证情况。对不能持续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在做出相应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市(州)市场监管局和当地政府部门报告。

(三)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况的,停止其示范创建工作,取消其相应称号:

1.不能持继满足示范区创建条件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2.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导致有机产业发展受到影响的。

3.申报、总结、验收材料弄虚作假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质量评价的。

5.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工作,负责制度建设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推动本辖区示范区创建工作;各申报单位要成立工作小组,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有机产业发展规划、配套相应的扶持政策,加强有机认证监管,提升示范创建成效。

(二)广泛深入宣传。各相关单位要通过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世界认可日”“质量月”“有机宣传周”等活动,加强有机产品认证宣传。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积极宣传创建活动的意义,充分了解本辖区内获证组织的基本情况,主动帮助符合申报条件、有创建基础和积极性的主体做好申报工作。

(三)提供技术支持。各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准和相关检测标准要求,并参照《四川省有机产品检测分类指南》开展产品检测、认证工作,为示范区创建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保障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并在认证、检测费用等方面给予一定减免。

(四)做好培训工作。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单位要组织认证监管和获证组织的相关人员开展有机产业相关技术交流、培训,做好产销对接。

(五)发挥示范作用。各示范区要及时总结经验,培育质量品牌,形成可借鉴、可复制的案例,发挥好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引领作用。

附件:1.省级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创建区申请表

2.省级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验收申请表

附件1省级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创建区申请表

附件2省级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验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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