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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 销 登 记 决 定 书

2020年04月28日 16:32

来源:直属分局

【字体:

(川市监)冒撤字〔2020〕0003号



当事人:四川大雅广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100001810658

住所:成都市新南路南延线科技综合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王莎

注册资本:50万

成立时间:1998年11月30日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市场研究;美术装潢;室内装饰;花草种植。

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登记机关: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9年10月10日,我局接到李明(身份证号:5110**********0243)投诉称其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为四川大雅广告有限公司股东、监事要求撤销其股东、监事身份;2019年10月29日接到彭健冒用(身份证号:5101**********4236)投诉称其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为四川大雅广告有限公司股东要求撤销其股东身份。经批准,调查机关对当事人四川大雅广告有限公司进行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1999年6月28日经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取得公司变更登记时,冒用李明(身份证号:5110**********0243)身份信息,伪造签名取得公司变更登记;当事人于1999年1月19日经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取得公司变更登记时,冒用彭建(身份证号:5101**********4236)身份信息取得公司变更登记。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2005至2007年度企业年检,也未在我局限期内补办年检。2010年2月22日被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注销。截止2020年3月21日本局一直未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投诉材料》。证明当事人公司涉嫌冒用李明、彭健身份信息登记为当事人公司股东、监事。

2.李明、彭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对李明、彭健本人身份信息进行验证。

3.李明、彭健、冀燕、谢重花等人的询问记录《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询问笔录》。证明李明、彭健对登记为当事人公司股东、监事身份不知情、不追认未签署过相关登记材料。

4.《文痕鉴定意见书》鼎诚鉴(2010)文鉴字第096号。证明当事人提交的登记材料中“李明”签名非李明本人签署。

5.当事人1999年6月28日、2019年10月10日取得变更登记原始档案中相关的登记材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登记材料中含有李明、彭健身份信息及签名,冒名事实成立。

6.《现场检查笔录》。证明通过登记住所未查找到当事人。

7.《EMS 邮政特快专递》。证明调查机关通过邮寄送达方式查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8.我局于2020年1月10日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对四川大雅广告有限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证明公示期内相关人员(知情人)等未向我局反映情况。

9.因无法直接或者邮寄送达,我局于2020年4月20日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对四川大雅广告有限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进行听证公告告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1999年6月28日、1999年1月19日所提交的登记材料中身份证(第一代身份证)复印件非李明、彭健本人提供,相关登记材料中签名无法体现李明、彭健在公司变更事项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利益,扰乱了公司登记管理秩序,属于欺骗取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

撤销当事人四川大雅广告有限公司1999年6月28日、1999年1月19日的变更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8日

备注:请你司在本撤销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缴回营业执照,逾期未缴回,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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