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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方案公示

2020年12月17日 10:36

来源:标准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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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四川省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届委员组成建议名单及章程草案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如有意见请于20201228日前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反映。

电话:028-86607601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217

附件:

四川省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届委员组成建议名单及章程草案

附件

四川省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二届委员组成建议名单

序号

本会职务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1

主任委员

邱云桥

四川省农业机械研究设计院

院长/高级工程师

2

副主任委员

杨文

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副主任/高级农艺师

3

副主任委员

徐涵秋

四川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副站长/高级工程师

4

副主任委员

廖功磊

四川省机械研究设计院

教授级高工

5

委员兼秘书长

蒋辉霞

四川省农业机械研究设计院

副院长/高级工程师

6

委员

徐一

四川省农业机械研究设计院

研究员

7

委员

李光辉

四川省农业机械研究设计院

副所长/高级工程师

8

委员

易文裕

四川省农业机械研究设计院

研究员

9

委员

徐东

四川省机电排灌管理总站

副站长/高级工程师

10

委员

张小军

四川省农机化技术推广总站

站长/高级工程师

11

委员

任丹华

四川省农机化技术推广总站

研究员

12

委员

周杉

四川省农机监理总站(农田建设发展中心)

站长

13

委员

乔善宝

四川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副站长/高级农艺师

14

委员

马晖

四川省园艺作物技术推广总站

站长/推广研究员

15

委员

马利

四川省植物保护站

副科长/高级农艺师

16

委员

钱建民

四川省耕地质量与肥料工作总站

副科长/农艺师

17

委员

李洪泉

四川省草业技术研究推广中心

副主任/研究员

18

委员

徐旭

四川省畜牧总站

站长/高级畜牧师

19

委员

张丽霞

四川省草原科学院

所长/副研究员

20

委员

杨礼

四川省畜牧科学研究院

助理研究员

21

委员

蒋舜媛

四川省中医药标委会

秘书长/研究员

22

委员

刘旭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植保所

党委书记/研究员

23

委员

高茂宏

甘孜州农机推广中心

高级工程师

24

委员

孙聪

成都市农林科学院

所长/高级工程师

25

委员

庄瑛

四川省机械标委会

所长/高级工程师

26

委员

谢守勇

西南大学

院长/教授

27

委员

赵武

四川大学

副院长/教授

28

委员

许丽佳

四川农业大学

院长/教授

29

委员

王霜

西华大学

常务副院长/教授

30

委员

孙付春

成都大学

处长/教授

31

委员

罗自力

四川川龙农业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总经理

32

委员

马海波

成都市阳光电器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

33

委员

董俊志

四川省旭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常务总经理

34

委员

李登尧

四川省登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总经理

35

委员

罗通

成都市耘丰农机合作社

理事长

36

委员

沈刚

四川省南充市首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总经理

37

委员

王志云

四川嘉能机电有限公司

总经理

38

委员

曹志刚

四川明珠泵业有限公司

总经理

39

委员

汪小英

达州市达川区大雁蔬菜专业合作社

理事长

40

委员

罗通建

达州市达川区通建家庭农场

理事长

41

委员

杜有洪

成都鼎峰盛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工程师

42

委员

程祥才

成都森福达实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工程师

43

委员

刘燕

苍溪县宁永弘家庭农场

农场主/中级职业农民

44

委员

欧小荣

苍溪县金永丰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理事长/中级农艺师

45

委员

雷国刚

广汉市鑫宏达农机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程师

46

委员

万勇

四川远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经理/高级工程师

47

委员

杨海川

四川乐牧佳诚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程师

四川省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四川省农业机械标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农机标委会)的管理,充分发挥农机标委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四川省专业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机标委会是四川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组建,在农业机械领域内从事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农机标委会的工作职责、组织机构、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农机标委会是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农业农村厅领导下的从事农业机械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农业机械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组织有关标准的审查、宣贯、复审;开展有关农业机械标准化的科学研究等。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农机标委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农机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农机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

(二)提出农机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提出关于农机地方、行业等标准的修改建议;

(三)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编制农机地方标准体系,开展农机地方标准的提出、起草、技术审查、复审等工作;

(四)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农机团体标准、农机企业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复审和抽查评价等工作;

(五)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农机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和研究分析;

(六)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农机地方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工作;

(七)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与农机专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农机标委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来自生产、经营、使用、消费、公共利益方等。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

第六条农机标委会委员组成不少于25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不超过5名。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技术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农机标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对于长期从事基层农业农机技术工作的可适当放宽要求;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或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四)在我国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五)农机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农机标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四)熟悉农机标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五)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

第九条主任委员负责农机标委会全面工作,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立场。主任委员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农机标委会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标准报批文件等重要文件。

第十条农机标委会秘书处设在四川省农业机械研究设计院,由四川省农业机械研究设计院负责农机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第十一条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秘书长负责农机标委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长具体职责由《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农机标委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农机标委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按要求参加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农机标委会年会等工作会议;

(三)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五)参与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反馈相关标准实施情况;

(六)参加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农机标委会组织的培训;

(七)承担农机标委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八)农机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农机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农机标委会可以设顾问,顾问应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学者,不得超过5人,由农机标委会聘任,无表决权。

第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农机标委会可以设观察员。观察员可以获得农机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农机标委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观察员条件按农机标委会章程规定。

第十六条专业领域相关联的技术委员会之间应当建立联络关系,互派联络员,协调相关技术问题。联络员可以获得其负责联络的农机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所属农机标委会报告联络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农机标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提出下年度计划等。农机标委会召开会议时,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委员应当参加年会。农机标委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

以下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农机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工作计划;

(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

(四)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五)地方标准送审稿;

(六)农机标委会委员调整建议;

(七)农机标委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一)、(四)、(五)、(六)事项审议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四章换届、调整

第十八条农机标委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换届前应当公开征集委员,农机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提出换届方案报送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换届方案进行审核,并于农机标委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将换届方案报送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专业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届。

第十九条根据工作需要,农机标委会可以提出委员调整的建议,并报送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调整。委员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每次调整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5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考核评估制度,会同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农机标委会的工作等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农机标委会印章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机标委会应每年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农机标委会应当按照《四川省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标准档案。农机标委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就农机标委会或委员在开展标准化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农机标委会可以成立分标委会,分标委会的管理参照本《章程》执行,农机标委会负责指导下设分标委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农机标委会应严格按照《章程》开展工作,不得对外从事推荐、评比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制修订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农机标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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