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0日 16:12
来源:标准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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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四川省生态环境和水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方案(人员组成建议名单及章程草案)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如有意见请于2020年11月30日前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反映。
电话:028-86607601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四川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方案(人员组成建议名单及章程草案)
2、四川省水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方案(人员组成建议名单及章程草案)
附件1
四川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方案(人员组成建议名单及章程草案)
序号 |
本会职务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1 |
主任委员 |
罗 彬 |
四川省环境政策研究与规划院 |
院长/教授级高工 |
2 |
副主任委员 |
裴向军 |
成都理工大学 |
生态环境学院院长/教授 |
3 |
副主任委员 |
田 犀 |
四川省工业环境监测研究院 |
副院长/高工 |
4 |
副主任委员 |
江腊海 |
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
副院长/高工 |
5 |
委员/秘书长 |
王 恒 |
四川省环境政策研究与规划院 |
副院长/高工 |
6 |
委员 |
史 箴 |
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 |
副站长/正高 |
7 |
委员 |
徐 斌 |
四川省辐射环境管理监测中心站 |
副站长/教授级高工 |
8 |
委员 |
毕朝文 |
四川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中心 |
副主任/高工 |
9 |
委员 |
贾刘强 |
四川省城乡建设研究院 |
副院长/高工 |
10 |
委员 |
谭钦文 |
成都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
副院长/高工 |
11 |
委员 |
鲁朝汉 |
四川省村镇建设发展中心 |
副主任/高工 |
12 |
委员 |
李 涛 |
四川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
科长/工程师 |
13 |
委员 |
何 林 |
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
技术评估部部长/高工 |
14 |
委员 |
涂卫国 |
四川省自然资源科学研究院 |
资源环境所所长/研究员 |
15 |
委员 |
王晓云 |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检测中心主任/高工 |
16 |
委员 |
金立新 |
四川省地质调查院 |
主任/教授级高工 |
17 |
委员 |
肖光莉 |
四川省煤田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
院科源测试中心总工程师/高工 |
18 |
委员 |
芦 燕 |
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 |
副主任/高工 |
19 |
委员 |
王 辉 |
乐山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
所长/高工 |
20 |
委员 |
刘 敏 |
四川大学 |
建筑与环境学院副院长/教授 |
21 |
委员 |
邓仕槐 |
四川农业大学 |
副院长/教授 |
22 |
委员 |
赵 锐 |
西南交通大学 |
系主任/教授 |
23 |
委员 |
叶芝祥 |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 |
教授 |
24 |
委员 |
谢德伟 |
四川省内江市资中生态环境局 |
高工 |
25 |
委员 |
胡颖铭 |
四川省环境科学学会 |
秘书长/高工 |
26 |
委员 |
帅震清 |
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
教授级高工 |
27 |
委员 |
汤一凡 |
四川省循环经济协会 |
副会长/高工 |
28 |
委员 |
陶宏志 |
中国生文明研究与促进会西南地区工作站 |
主任/生态环境部清洁生产评估师 |
29 |
委员 |
李英本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成都分中心 |
主任/高工 |
30 |
委员 |
肖 波 |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装备技术研究院执行院长/高工 |
31 |
委员 |
何 涛 |
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环保工程分公司 |
总经理/正高 |
32 |
委员 |
刘 石 |
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
质量安全环保处处长/高工 |
33 |
委员 |
林晓毅 |
四川省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
总工程师/高工 |
34 |
委员 |
杨 堂 |
成都事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总工程师/高工 |
35 |
委员 |
曹彦龙 |
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副总工程师,交通市政院副院长/正高 |
36 |
委员 |
任 勇 |
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 |
总经理/正高 |
37 |
委员 |
宋 炜 |
四川省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分院副院长/高工 |
38 |
委员 |
张晓杰 |
正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总监/高工 |
39 |
委员 |
曹佳红 |
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技术中心副主任/正高 |
40 |
委员 |
冯文强 |
四川省烟草科学研究所 |
研究员 |
41 |
顾问 |
倪师军 |
省决策咨询委员会 |
委员/教授 |
42 |
顾问 |
叶 宏 |
四川省环境科学学会 |
副理事长/研究员 |
43 |
顾问 |
莫 玲 |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
教授级高工 |
四川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四川省生态环境标准化工作发展,加强生态环境标准化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四川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四川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是在生态环境相关领域内,专业从事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旨在通过生态环境标准化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经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成立,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进行业务指导,秘书处设立在四川省环境政策研究与规划院。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技术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生态环境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
(二)遵循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方针政策,结合生态环境领域发展需要,分析生态环境标准化需求,提出生态环境标准化领域的工作政策和措施建议,提出关于国家、行业生态环境标准的修改建议;
(三)受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组织编制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开展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提出、起草、技术审查、复审等工作;
(四)受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领域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和研究分析;
(五)受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组织开展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工作;
(六)受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组织开展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复审和抽查评价;
(七)以技术委员会的名义,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委员进行表扬;
(八)推动生态环境标准化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主任委员职责:
(一)负责技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根据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全面管理各项事务,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汇报技术委员会工作;
(二)主持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确保各方代表意见充分反映,并组织形成全体委员会议决议;
(三)签发公函、通知、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技术委员会重要文件。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负责相关工作,可受主任委员委托履行主任委员的职责。
第六条 委员职责:
(一)提出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按要求参加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技术委员会年会等工作会议;
(三)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五)监督技术委员会经费的使用;
(六)参与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反馈相关标准实施情况;
(七)参加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及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培训;
(八)承担技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七条 顾问职责:
(一)为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立项、审查等标准化具体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就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向主任委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秘书处职责:
负责与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的工作联系,负责技术委员会日常事务,按照秘书处工作细则开展工作。
四川省环境政策研究与规划院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将秘书处工作计划纳入单位的工作计划中。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组成不少于2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人。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可根据技术委员会发展需要适时增设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不超过5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技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设立顾问,顾问人数不得超过5人,由技术委员会聘任,无表决权。
第十一条 可与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联的其他技术委员会建立联络关系,互派联络员,协调相关技术问题,联络员可以获得其负责联络的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所属技术委员会报告联络情况。
第十二条 人员任职条件:
(一)委员应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的任职人员,且由任职单位推荐形式加入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在生态环境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二)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是由生态环境相关领域内的权威技术专家担任,在本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熟悉技术委员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三)顾问由生态环境相关领域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委员调整的建议,委员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每次调整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5。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届满进行换届,换届前公开征集委员。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提出换届方案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进行审核,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于技术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将审核通过后的换届方案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五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技术委员会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委员资格:
(一)未履行本办法和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的;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
(五)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制修订标准计划要求,组织提出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标准计划项目和标准科研项目的建议。
第十七条 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编制主要承担单位进行标准的起草工作。
第十八条 标准编制主要承担单位在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编制标准开题论证报告、征求意见稿,送技术委员会相关委员及有关行政部门、单位、协会和专家征求意见。标准编制主要承担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技术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查形式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对意见分歧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如审查结果意见分歧较大,应按以上程序进行再次或多次审查,最后一次审查结果为审定结果。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编制主要承担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报秘书处进行合规性复核。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发布。
第二十一条 以下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工作计划;
(三)生态环境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四)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五)地方生态环境标准送审稿;
(六)技术委员会委员调整建议;
(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八)其他因工作需要审议的事项。
(一)、(四)、(五)、(六)、(七)事项审议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原则上不得少于 3/4,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进行调整。参加投票委员 2/3 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 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按照《标准档案管理办法》要求管理标准档案。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临时召开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技术委员会专项工作。每年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按照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二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来源:
(一)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二)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补助经费;
(三)向有关部门申请的专项经费;
(四)开展生态环境标准化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收入;
(五)有关方面对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六)其它合法经费来源。
第二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经费支出:
(一)标准编写、审查、咨询所需费用;
(二)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费用;
(三)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四)对制修订标准、专项课题研究等提供的补助;
(五)组织开展标准调研、宣贯、培训所需费用;
(六)组织、参与标准化活动所需费用;
(七)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所需费用;
(八)与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所需费用。
第二十七条 制修订标准所需要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自筹计划制修订标准项目的费用,通常由提出单位予以解决。
第二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四川省环境政策研究与规划院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经费的预算、决算由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四川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代号为XXX,英文名称为XXX。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四川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附件2
四川省水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方案
(人员组成建议名单及章程草案)
序号 |
本会职务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
1 |
主任委员 |
梁 军 |
四川省水利厅 |
高级工程师 |
|
2 |
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
刘双美 |
四川省水利科学研究院 |
正高级工程师 |
|
3 |
副主任委员 |
刘兴年 |
四川大学水力学与山区河流开发保护 国家重点实验室 |
研究员 |
|
4 |
副主任委员 |
余 挺 |
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正高级工程师 |
|
5 |
副主任委员 |
陈宁生 |
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成都山地灾害与 环境研究所 |
研究员 |
|
6 |
副主任委员 |
罗 健 |
四川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
正高级工程师 |
|
7 |
副秘书长 |
麻泽龙 |
四川省水利科学研究院 |
正高级工程师 |
|
8 |
副秘书长 |
隆文非 |
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技术中心 |
正高级工程师 |
|
9 |
委 员 |
王君勤 |
四川省水利科学研究院 |
高级工程师 |
|
10 |
委 员 |
赵 芹 |
四川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 |
高级工程师 |
|
11 |
委 员 |
唐德辉 |
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
12 |
委 员 |
贺秀斌 |
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成都山地灾害与 环境研究所 |
研究员 |
|
13 |
委 员 |
陈 琨 |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土壤肥料研究所 |
副研究员 |
|
14 |
委 员 |
李增永 |
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
正高级工程师 |
|
15 |
委 员 |
向成华 |
四川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
研究员 |
|
16 |
委 员 |
付忠志 |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
正高级工程师 |
|
17 |
委 员 |
李 西 |
四川农业大学风景园林学院 |
教授 |
|
18 |
委 员 |
张世殊 |
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正高级工程师 |
|
19 |
委 员 |
严 华 |
四川大学电子信息学院 |
教授 |
|
20 |
委 员 |
马运革 |
四川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
高级工程师 |
|
21 |
委 员 |
谢 强 |
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
研究员 |
|
22 |
委 员 |
蒋吉发 |
四川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
正高级工程师 |
|
23 |
委 员 |
许 模 |
成都理工大学 |
教授 |
|
24 |
委 员 |
巨能攀 |
成都理工大学 |
教授 |
|
25 |
委 员 |
李德幸 |
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 |
高级工程师 |
|
26 |
委 员 |
王正勇 |
四川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
高级工程师 |
|
27 |
委 员 |
冯应和 |
四川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
正高级工程师 |
|
28 |
委 员 |
周 雄 |
四川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
正高级工程师 |
|
29 |
委 员 |
付 进 |
四川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
高级工程师 |
|
30 |
委 员 |
杨兴国 |
四川大学水利水电学院 |
教授 |
|
31 |
委 员 |
楼豫红 |
四川省农田水利局 |
高级工程师 |
|
32 |
委 员 |
肖伟胜 |
黑龙滩灌区管理处 |
高级工程师 |
|
33 |
委 员 |
由丽华 |
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公司 |
正高级工程师 |
|
34 |
委 员 |
黄 让 |
内江水利电力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
35 |
委 员 |
徐友兵 |
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
四川省水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四川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广泛开
展水利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四川省水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是在四川省水利领域内从事标准化活动的技术组织,负责水利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为四川省水利科学研究院。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委员会的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委员会的分工管理及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由企业、科研院所、监测机构、高等院校、认证机构、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学会等有关方面选派的专家组成。
委员为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人员,需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
第五条 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1人,副秘长不超过5人。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
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秘书长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5年。
第六条 每届技术委员会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换届前应当公开征集委员,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提出换届方案报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换届方案进行审核,并于技术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将换届方案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公示后,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届。
第七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由秘书处起草相关文件,经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可以提出解聘、增补委员等建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纳入其承担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九条 组织开展国内外标准一致性对比分析,跟踪、研究水利行业国际标准化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
第十条 分析水利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四川省水利领域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和标准体系的建议。
第十一条 负责水利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在地方的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水利领域内地方标准的立项论证、起草、技术审查、实施效果的评估和复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开展或参与水利领域标准宣传、培训,开展标准化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十四条 提出水利领域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五条 建立和管理相关标准工作档案。
第十六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及时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向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提供咨询、指导服务,但不负责审定发行。
第十八条 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与涉水行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及本行业需求,提出地方标准制定订计划项目的建议,并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指导和督促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报送秘书处,由秘书处根据标准所涉专业分送技术委员会相关专业的委员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根据反馈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报送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初审同意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评审(会议评审或函审),经评审同意后,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技术委员会委员表决(可会议表决或函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数不得少于总数的3/4,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会议表决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表决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三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四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查,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第二十五条 标准发布后,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秘书处负责组织标准的宣贯、培训及标准的实施评估工作。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领导技术委员会工作,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技术委员会工作;
(二)指导技术委员会履行其职责;
(三)主持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确保各方代表意见充分反映,并组织形成全体委员大会决议;
(四)签署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申报、地方标准报批、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及有关调整、换届、申请等技术委员会重要工作文件。
副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并可受主任委员的委托履行主任委员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提出技术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置的建议;
(二)组织提出技术委员会的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及有关技术措施的建议;
(三)组织提出技术委员会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和科研项目建议,组织落实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等任务;
(四)组织技术委员会参加相关标准化活动;
(五)组织提出技术委员会年度经费预算,监督管理技术委员会经费的使用;
(六)组织水利领域标准的实施和推广服务;
(七)协助主任委员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技术委员会工作;
(八)负责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并签署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文件;
(九)定时向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报告工作;
(十)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资料的编辑、出版和发行。
副秘书长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并可受秘书长的委托履行秘书长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加技术委员会组织的标准制订、修订、起草、立项、征求意见、审查等工作;
(二)参加技术委员会组织的标准宣贯会、培训班、国内外技术交流、学术交流和产品展示会等活动;
(三)行使表决权;
(四)向技术委员会反映工作意见;
(五)执行技术委员会的决议;
(六)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监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经费的使用;
(七)参加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技术委员会的培训;
(八)承担技术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设顾问。顾问应为水利领域的专家或学者,由技术委员会聘任,无表决权。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设观察员,观察员须由秘书处推荐,经主任委员同意聘任。观察员可以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技术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
第六章 经费
第三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以下几个方面提供:
(一)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利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二)开展水利领域标准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三)有关方面对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四)社会捐助,用于推进标准化工作;
(五)开展标准宣贯,收取的相应成本费用
(六)技术委员会依托单位可收取所具备的业务服务费用;
(七)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负责经费的收取和支出。经费收取和支出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接受水利厅内部年审。
第三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主要用途:
(一)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所需费用;
(二)举办会议等活动费用;
(三)为委员准备和提供资料费用;
(四)制修订标准的劳务及其他支出;
(五)标准编、审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
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六)水利领域标准化培训所需费用;
(七)对标准化工作做出较大成绩的委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八)与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
经费重大开支应由秘书处提出,秘书长签字,主任委员审批后方可支出。
第三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应开立专门账户进行经费管理,专款专用。经费的预算、决算由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四川省水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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