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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四川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的处罚决定

2019年01月15日 15:35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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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市监罚〔2019003

  对四川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处罚决定

  当事人名称:四川广播电视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000767258541Y

  宗旨和业务范围: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生产制作、交易、

  播出、传输、覆盖;广告经营等。

  住所:高新区世纪城路66

  法定代表人:刘成安

  经查,20183月,当事人下属四川星空购物频道(以下简称购物频道)与北京嘉铭恒远科技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签订了《单品合同》,约定由四川电视台购物频道制作并发布“富贵满园漆器玉雕四条屏”商品广告,约定了收取广告费用方法。广告内容主要有:“参考市场价16800元。星空价仅为2980元。首先2980元买到的底框是花梨木,花梨木本身就很名贵,一个茶盘就上万等”。至调查时,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并销售商品4件,获利4436元,应收广告制作费3000元。

  20165月,当事人下属购物频道与北京宾乐装饰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签订了《单品合同》,合同约定由购物频道制作发布“花梨木龙凤呈祥框架组合茶道套组”商品广告,约定了广告费用收取方法。实际播出宣传商品是“张惠文《花开富贵图、上善若水》国画”,赠送商品为“花梨木龙凤呈祥框架组合茶道套组”。广告内容主要为:“2万一平尺......张惠文老师也是经常出国代表中国画参展。各位能看到吗?润格价格1500万美元一平方尺等”。至调查时,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并销售商品16件,获利11344元,应收广告制作费3000元。

  20185月,当事人下属购物频道与长沙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签订了《单品合同》,合同约定由购物频道制作发布“维灵牌深海鱼油软胶囊”商品广告,约定了广告费用收取方法。广告主要内容有:“它可以调节血脂,保持血液的流畅,通畅,然后抑制血液中甘油三脂浓度的上升,降低血清胆固醇浓度,清除血液中堆积的脂肪。这个是把血管中的垃圾打扫干净了,你就没有这种堵塞,没有脑溢血,脑中风的危险了等”。至调查时,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并销售商品50件,获利1810元,应收广告制作费30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证照资料复印件一套及《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被委托人身份、权限等情况;

  2.当事人单品合同三份、播出时间表一份、星空购物销售分成模式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事实、广告播出及费用收取情况。

  3.涉案广告视频刻盘一张、广告脚本资料三份,证明广告内容相关情况;

  4、被委托人笔录一份,证明广告内容及广告费用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名盖章。

  综上所述,当事人四川广播电视台制作发布的“富贵满园漆器玉雕四条屏”、“张惠文《花开富贵图、上善若水》国画”广告,其虚构商品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属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当事人四川广播电视台制作发布的“维灵牌深海鱼油软胶囊”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含有表示功效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之规定,属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201918日,我局已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四川广播电视台制作发布“富贵满园漆器玉雕四条屏”、“张惠文《花开富贵图、上善若水》国画”商品违法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广告费用21780元;2、罚款人民币65340元。 

  当事人四川广播电视台制作发布“维灵牌深海鱼油软胶囊”商品违法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广告费用4810元;2、罚款人民币962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银行缴清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执行。

  缴款行:四川省建行锦城支行

   名:四川省财政厅

   号:51001890836050474623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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