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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阳区市场监管局一案例入选典型案例

2025年03月21日 15:27

来源: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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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消费者协会首次联合发布10件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孙某某、刘某某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损害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属四川首例。

2023年2月3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城区一化肥销售店开展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销售的复合肥包装袋上标识的生产地址为“成都市太升南路”,与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地址不相符,该复合肥系巴中市某配方肥厂生产。2月9日,巴中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恩阳区公安局、恩阳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化肥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4批次60余吨未销售化肥。经检验,该厂生产、销售的化肥总磷超标。2月23日,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也无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与登记。该厂主要负责人孙某某、刘某某合伙经营化肥厂期间,采用冒用生产厂家和厂址、自制产品合格证、冒用他人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方式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查明已销售的12批次化肥货值金额73142.5元,涉及消费者200余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依法移送至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

2024年2月4日,省消委会向巴中市中级法院起诉请求由孙某某、刘某某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发布书面赔礼道歉声明,连带退还因欺诈销售所获得的货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巴中市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3月11日,巴中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孙某某、刘某某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孙某某、刘某某“退一赔三”,先退还因欺诈销售所得价款73142.5元,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19427.5元于第二年起分三年赔偿;孙某某、刘某某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发布书面赔礼道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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