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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委会坚定维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4年04月25日 21:45

来源:省消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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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巴中市孙某文、刘某春合伙成立化肥厂,非法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涉案金额较大、影响范围广。省消委会认为孙、刘二被告涉嫌消费欺诈,侵犯众多不特定农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于2024年2月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巴中市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3月11日,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二被告通过媒体发布书面道歉声明并承担“退一赔三”法律责任。

无证生产销售伪劣化肥 侵犯众多农户合法权益

孙某文、刘某春在巴中合伙成立佳瑞配方肥厂,截止案发,一直未取得合法生产肥料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2023年2 月,巴中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厂进行现场抽检,被抽检的4种肥料产品均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至案发,该厂已向6名个体经营户销售12种批次肥料产品,销售金额共73142.5元,产品经检验均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部分产品已直接或间接销售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二人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不仅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侵犯众多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于今年1月16日向社会发出公告,邀请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30日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倍赔偿诉请获法院支持

不合格肥料产品不仅侵害农民消费者的利益,还会破坏农资市场经营秩序。巴中市检察院将民事公益诉讼线索移送省消委会,建议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省消委会认为,本案中孙某文、刘某春二被告的行为涉嫌消费欺诈,侵犯众多不特定农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农资安全,性质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职能,在巴中市检察院的协助调查取证、支持诉讼下,于今年2月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被告依法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3月11日,巴中市中级法院举行开庭调解,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在《四川日报》《华西都市报》等四川省一级新闻媒体发布书面道歉声明;二被告连带退还因欺诈销售所获得的货款73142.50元,并连带承担三倍赔偿金219427.50元,合计292570.00元。在人民法院网向社会公告,4月15日调解协议经双方确认,正式生效。

目前,巴中市检察院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已先期登记确认218名劣质化肥受害者。下一步,省消委会将协调巴中市消委会、巴中市检察院、法院,广泛征集受侵害的农户消费者,依法进行赔偿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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