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30日 21:11
来源:综合执法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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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以来,四川市场监管部门围绕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打击整治多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成都市某托育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4月11日,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管局对成都某托育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食堂操作间内摆放的贮存大米的不锈钢圆桶,圆桶表面张贴的白色标签,未载明购进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出货时间信息。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该大米的供货商资质、采购票据及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仅能提供该大米的供货商资质及采购票据,无法提供该大米的检验合格证明。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第5.3条5.3.1项,属于未按规定查验并留存大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8日因进货票据不全被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并给予其警告。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属于未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构成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罚款5000元。
2.资中县某幼儿园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3年11月14日,资中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幼儿园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园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23年7月19日有效期截止。经查,当事人2023年9月1日至11月14日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延展手续,仍继续工作日为该园就读幼儿提供午餐服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8850元、罚款15000元的处罚。
3.雅安市雨城区某食品销售经营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案
2023年12月1日,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学校内的雅安市雨城区某食品销售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同时在店铺货架内发现有6盒超过保质期的“新希望享你草莓味乳味饮料”。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销售、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给予当事人没收过期乳味饮料6盒、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罚款100000元的处罚。
4.屏山县某酒馆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案
2023年11月15日,屏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屏山县人民检察院线索,某酒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未成年人薛某于2023年10月1日、2023年10月2日和2023年10月18日在当事人处均有付款结算记录。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10月1日向未成年人薛某销售重八啤酒2件、2023年10月2日向未成年人薛某销售重八啤酒2件、2023年10月18日向未成年人薛某销售重八啤酒1件。未成年人薛某三次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购酒消费时,当事人均未对薛某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72元、罚款12000元的处罚。
5.攀枝花市西区某学校未经许可从事冷荤类食品制售案
2023年11月16日,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西区某学校食堂厨房现场检查时,在其加工区域支撑柱上,发现张贴有一张食谱,其中记载有周一至周五每天均供应凉菜,在厨房加工台面不锈钢盆中还盛放有已切配成块的黄瓜,且在留样柜中发现2023年11月14日10:43分留样的白砍鸡1盒。另在粗加工区发现放置有8袋已发芽发青的土豆,其中一袋已开封,在厨房加工区菜架上还放置有已炸制加工成块的土豆3盘。经查,当事人系从事中职学历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的学校,其经营的食堂,属于中学食堂。当事人在2019年8月30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该校于2023年8月20日聘请四川某后勤管理公司管理食堂,从2023年9月4日开始供餐至案发,期间都有凉拌荤菜和素菜供应。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构成未经许可从事冷荤类食品制售的违法行为,因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该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给予当事人罚款15000元的处罚。
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关系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严惩食品安全领域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构筑一条坚固的防线,为未成年人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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