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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典型案件通报(第二期)

2021年08月26日 16:57

来源:新闻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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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总局确定的打击重点和省局明确的自选动作,以案件查办为抓手,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具有警示意义的违法案件。现向社会公布四川铁拳行动第二期典型案件。

一、广元市苍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办的姚某某使用回收油加工制作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1518日,苍溪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姚某某涉嫌使用回收油加工制作菜品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自20211月开始,在其经营的酸菜鸡火锅餐饮场所内回收顾客食用后的火锅汤底,通过“过滤-加入水和高度白酒除味-熬制-冷却-再过滤-再熬制-再冷却”加工制作“老油”。当事人将上述“老油”按红锅2公斤、鸳鸯锅1.5公斤的量与火锅底料混合制作火锅汤底,在经营场所内提供给消费者食用。经调查,当事人销售“老油”42.5公斤,扣押尚未出售3.3公斤,涉案金额共计994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鉴于该案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苍溪县市场监管局于526日移送苍溪县公安局办理。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二、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杜某某等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系列案

案情介绍:2021512日,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公安分局锁定辖区内从事销售保健食品的7个流动商贩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对杜某某等7户从事的“肾宝片”“美国伟哥”“玛卡生精片”等近百种保健食品集中检查,抽样检出产品中均含西地那非,顺庆区市场监管局即对涉案物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处理结果:当事人杜某某等7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6月25日,顺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移送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之中。

三、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罗某某添加非食用原料加工制作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1年5月11日,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罗某某经营的羊肉米线店进行日常监测,通过快检发现当事人经营羊肉汤内吗啡检测呈阳性,西区市场监管局随即抽样送检。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检验,结论为当事人经营的羊肉汤内存在可待因、吗啡、罂粟碱物质。经查:当事人罗某某购买罂粟壳后打粉自用,因生意不好为招徕顾客,2021年5月10日、11日两天时间,将家中存放的罂粟壳粉添加在羊肉汤内供消费者食用。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5月21日,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移送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之中。

四、德阳市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广汉某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利用报废气瓶进行液化石油气充装案

案情介绍:2021720日晚,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当事人正在从事液化石油气瓶充装活动,现场发现其充装好的液化石油气瓶中有超过检定周期液化石油气瓶(规格:15Kg/只)15只、报废液化石油气瓶(规格:15Kg/只)20只且无法提供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该局对当场查获的超期报废气瓶进行查封,并于721日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多次违法且涉及的气瓶数量较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

五、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巴中市新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在转供电时向终端用户加价收取电费案

案情介绍:2021316日,根据移交线索,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转供电时向终端用户加价收取电费。经查,20211月至2月当事人未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422号)的规定,向巴州区财富广场A区大楼用电的终端用户加价收取电费,其中:20211月当事人超规定加价收取电费:40057.29 元,20212月当事人超规定加价收取电费:50126.21元 ,合计加价收取电费:90183.50元。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管管理局于20216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20216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多收价款的清退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已对多收价款全部清退。

处理结果:当事人在转供电时向终端用户加价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处罚款90183.50元的行政处罚。

六、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德阳市某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侵犯DEC商标案

案情介绍:2021525日,中国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向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德阳某电器配件有限公司未经DEC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擅自在销往内蒙古某公司的汽轮机配件的合格证上使用DEC商标,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DEC商标是投诉人中国东方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且为中国驰名商标,授权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使用。经查,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20196月擅自通过某印刷厂印制了500张标注有“”“DONGFANG ELECTRIC”标识的合格证,并将合格证附着在对应的配件上,通过物流销往内蒙古某公司。202164日,执法人员在内蒙古某公司仓库检查时发现尚有未使用的配件及合格证。当日,另一组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发现其印制的上述空白合格证260张。同时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印制标注有 “”商标合格证之前,大量使用与权利人相同的合格证销售涉案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涉案侵权配件的金额为510008元。

处理结果:根据调查情况,由于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经营额为510008,涉嫌犯罪。202182日,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七、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李某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addidas  nike)的商品案

案情介绍:2021429日,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个体工商户李某某在东区沃尔玛及米易县攀莲镇等地销售假冒阿迪达斯和耐克品牌的运动系列商品。同日,执法人员兵分两路对举报中提及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两个经营场所中均发现货架上摆放有addidas  nike两个品牌的服装、鞋子、包包、帽子、篮球、足球等系列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商品的授权委托书,同时也无法说明涉案商品的来源。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商品予以扣押,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开始在东区沃尔玛及米易县攀莲镇开设门店,以同款正品25折的价格销售假冒阿迪达斯和耐克品牌的运动系列商品,经初步调查,本案涉案金额达248万余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因本案货值金额巨大,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2021610日,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此案移送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八、内江市隆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办的四川省隆昌金玉玻璃有限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介绍:20201224日,隆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依法对四川省隆昌金玉玻璃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仓库里发现3万个正面标注有“定制老酒、泸州文字带麦穗图案注册商标、中国.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许可证编号:SC11551050250069”等内容、背面标注有“品名:旭日名酒行定制老酒、地址:四川泸州国窖广场、泸州老窖热线:4008881573”等内容的玻璃酒瓶。经查,当事人在泸州世纪醇香酒类销售有限公司未提供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书及商标使用授权书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为泸州世纪醇香酒类销售有限公司烤花制作“泸州老窖牌旭日名酒行定制老酒”酒瓶3万个,单价为4.1/个,违法经营额为12300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在未得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生产“泸州老窖牌旭日名酒行定制老酒”酒瓶,并在酒瓶上烤花制作了“泸州文字带麦穗图案”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 项“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该局于2021329日对当事人给予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的3万个“泸州老窖牌旭日名酒行定制老酒”酒瓶,并处罚款12.3万元的行政处罚。20214月,隆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九、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绵阳某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绵阳市市场监管局对绵阳某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悬挂、展示了多幅配有真人术前术后效果对比的案例宣传海报,如存在“祛斑不要急 先问王某某 这一次提升祛斑效率5倍 医美祛斑黑科技 独家首发…… 老年斑 太田痣”、“30年权威,皮肤专家亲诊 4个周期……提纯的专利技术(ZL201210126013.4)……”等字样的宣传海报并配有相关医疗人员的形象。经查,当事人一是委托第三方发布使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绵)医广【2020】第01-03-004]文号的“羽翼2.0,隐形双眼皮”、“美国正版 皮秒祛斑”等内容的户外医疗广告,但广告内容皆与该文号对应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内容不一致,其还在经营场所和微博账号上利用海报、挂图、微博等形式发布“羽翼重脸1.0真人案例,真人形象对比案例展示”等未经审批且对诊疗效果、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等禁止性内容进行宣传的医疗广告;二是对服务的效果、机构实力、品牌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三是宣传专利产品与标注专利号(ZL201210126013.4)不一致。核定部分广告制作费用合计1545.00元,其余广告制作费用无法计算。

处理结果:当事人利用城区街道户外阅报栏、小区人行门(门禁)灯箱、海报、挂图、微博等形式发布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且利用海报、挂图、微博对诊疗效果、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等禁止性内容进行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十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90000.00元;当事人对服务的效果、机构实力、品牌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5000.00元;当事人假冒专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公告,处罚款5000.00元;以上罚款共计120000.00元。

十、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万源市普众酒行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1427日,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万源市普众酒行在萼山剧场组织老年人集会,宣传其所销售的产品可以治疗疾病”。428日,万源市市监局执法人员对萼山剧场一号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组织老年人集会并开展讲座,宣传赵氏普众酒“包治百病”等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赵氏普众酒122瓶、骨汤挂面1056把、涉案资料、电子设备若干。经查,当事人从贵州转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130/瓶的价格购进赵氏普众酒254瓶,于2021410日租用萼山剧场一号厅作为集会场所。以免费健康讲座、发放鸡蛋、挂面等形式诱导老年人到场参加集会,然后虚构其产品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宣称:赵氏普众酒为“蛇酒”,含有“蛇灵”,可以治疗任何疾病,“赵氏普众酒含有‘蛇的灵魂’可以帮助祛病驱邪”,“想要疾病好得快,就要多买多喝”等内容误导消费者。并以280/瓶的价格销售,其销售的赵氏普众酒属于普通预包装食品,并无治疗疾病的功效。

处理结果:万源市普众酒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所销售产品有合法来源,在万源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检查后关门停业,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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