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省局动态

四川省防范传销提示 
——老套路?新模式?传销的花样你听过几种?

2020年07月29日 11:25

来源:省市场监管局

【字体:


    广大人民群众对于传统的、典型的老式传销,已经逐渐有了清晰的认识。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网络、APP的普及,电子商务模式的广泛应用,一些传销组织开始利用最新的科技手段,依托移动互联网,改头换面,形成了新型的、隐蔽性更强的互联网传销模式。那么,新老传销的各类套路,你又清楚多少呢,我们又该如何防范呢?省打传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今天就带大家识别线上线下的各类传销套路。

老套路:

情景一、以对外谎称“1040工程” “西部大开发”“连锁经营”“电商工程等政府秘密或暗中支持的国家项目为幌子的拉人头式传销, 吸引参与者投资,号称短期内获得高额回报。

情景二、传销组织者借谈恋爱、实习、做生意、介绍工作、投资等为名诱惑当事人 。吸引当事人缴纳会费,成为组织里的成员,号称短期内获得高额回报。平时聚集于出租屋内学习”“交流,实为洗脑,要求参与者发展他人加入。



特点:主要为线下进行,均为拉人头式传销,没有任何商品,领导者和组织者都在异地,留在本地的大多为低层和底层人员。以感情、制度甚至暴力等手段约束限制人身自由,以说教、洗脑控制思想,达到所谓身心统一,要求参与人员进一步发展下线。

新模式:

情景一、 组织者以某实体项目为依托,以互联网平台宣传,临时租用大型酒店,作为宣传场所,以产品推荐会、组织活动等为晃子吸引人参会,引导参与人员现场投资,或吸引“投资团队”前往项目所在地实地考察。参与人员通过认购商品、认购项目股份的方式成为会员,获得发展新“股东”、新“合伙人”的资格。参与人员名义上为投资某高端项目的“股东”“合伙人”“天使投资人”,实际为参与传销。

情景二、组织者成为电商平台”“微商平台“正规运营公司”,以某种或多种实体产品作为推广噱头或商品,通过微信群、朋友圈、公众号、抖音等各类互联网工具进行宣传。组织者建立各种微信创业群”“推广群”“交流群,以公司管理团队长,团队长管理成员,微信群发布公司最新“政策”和动态,鼓励成员拿货卖货和“招商”,通过互联网迅速传播推广,号称微商模式,全民创业。



特点:利用互联网,打着电子商务的旗号,以网络营销”“网络直销”“网店加盟”“互助模式”“金融模式等进行宣传。利用民众的趋利心理,使其丧失理智,落入圈套。跨地域性强,参与人员不受地域限制,传播速度快。有实体商品或实体项目,迷惑性强。目前很多微商模式,都涉嫌传销,内部沟通交流的工具主要为微信、网站、公众号等,参与人员多为有大量空闲时间、能够熟练使用微信的女性,朋友圈经常转发各类鸡汤文章和赚钱、招商信息。与实体经济交织、与非法集资嫁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省打传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温馨提示: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馅饼是陷阱。请认清传销本质,了解传销后果,珍爱幸福,远离传销。如发现传销线索,请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市场监管部门12315   公安机关110

                                     四川省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公安厅


相关链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