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省局动态

依法战“疫”!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市场监管执法法律适用指导意见

2020年02月07日 14:22

来源:省局法规处

【字体:

    在疫情防控关键时刻,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对依法防控做出的系列指示精神,从全面提高全省市场监管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出发,着力构建市场监管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治理体系,有效推动基层市场监管疫情防控工作在法治化轨道科学有序规范运行,提升基层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切实保障市场秩序安全稳定,切实为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贡献力量。,针对市场上一些重要防疫物品价格异常、基层一线执法压力较大、执法依据混乱、执法标准不统一等情况,尤其是针对疫情防控市场监管执法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出台《关于防控新冠病毒疫情特别时期市场监管执法法律适用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价格监管的执法依据和“打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的执法原则;明确了涉嫌违法生产、销售口罩在四种情形下的法律适用;提出了现阶段操作性较强的聚餐监管意见。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防控新冠病毒疫情特别时期的
市场监管执法法律适用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相关直属单位:
    为更好、更准适用法律,严防新冠病毒疫情,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省局就疫情期间行政执法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执法依据问题
    针对近期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口罩等重要防疫物品价格异常行为,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法律适用不统一、引用条文不规范等问题,为严肃执法、规范执法适用依据、统一执法标准,我们认为,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主要依据是《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两部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 2020 年 2 月 1 日公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 号),其他省份相关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执法参考,但不得作为执法依据,更不得在执法文书中直接引用。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中要重点把握“打击极少数、教育
大多数、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的工作原则。
    二、关于生产销售口罩涉嫌违法的法律适用问题
    1.防疫特殊时期,生产经营不合格医用口罩的违法行为,均应按照职责权限依法立案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非医用口罩在销售过程中冒充医用口罩、宣称有防治功能或有其他虚假宣传行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择重处罚。
    3.生产非医用的假冒口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专利权的,依据《商标法》或《专利法》立案处罚,如还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还应按照《产品质量法》同时进行处罚;销售非医用的假冒口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专利权的,依据《商标法》或《专利法》立案处罚,如还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产品质量问题的,按照《商标法》《专利法》《产品质量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择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生产三无口罩的,依据《产品质量法》处理;销售三无口罩,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产品质量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关于聚餐监管的法律适用问题
    按照四川省应对新冠病毒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 2 号要求,我省暂时禁止群体性聚餐。基层执法应以宣传、劝导为主,处罚为辅。对发起聚餐行为或为聚餐行为提供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应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对拒不听从市场监管部门劝导强行聚餐的,应现场取得并保存证据,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相关链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