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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MB1690541/2020-00001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2020年04月20日
  •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24日
  • 文  号:川市监发〔2020〕29号
  • 有 效 性 :失效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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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市监发202029


省药监局,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第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1.《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

2.《撤销登记(备案)承诺书》

3.《撤销登记(备案)受理通知书》

4.《撤销登记(备案)不予受理通知书》

5.《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6.《不予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7.《撤销登记(备案)中止调查决定书》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420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

公司登记暂行办法

按照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为有效遏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以下简称冒名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以下冒名登记的撤销:

公司(含分公司,下同)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中,被冒用人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的;公司备案中,被冒用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的。

第二条 撤销登记按照谁登记、谁撤销的原则,由实施该次冒名登记的登记机关撤销,因登记管辖机关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撤销。

第三条 上级机关负责指导、监督下级机关的撤销冒名登记工作。

受理和调查

第四条 撤销冒名登记工作应按照受理、调查、决定的流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被冒用人向登记机关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公司登记、备案的,本人应当到场或通过其它有效方式进行身份核验。

第六条 反映冒名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撤销被冒用身份登记(备案)申请表》;

2.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3.由本人亲笔签字的《撤销公司登记(备案)承诺书》。

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

第七条 对下列冒名登记的反映,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被冒用人非本人亲自到场或未通过其它有效方式确认身份反映的;

2.被冒用人反映的公司登记已在登记机关完成身份核验的;

3.股权已办理出质登记,或被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监察冻结的;

4.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八条 登记机关受理被冒用人反映后,应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相关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并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模块中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冒名登记时间、具体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

公示期限为45日。公示期内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结论的,终止公示。对于中止调查的,并相应延长公示期。

第九条 登记机关收到冒名登记反映信息后,要通过查阅冒名登记行为涉及的档案材料,对公司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被冒名人、公司相关人员、登记代理人和利害关系人等方式,对冒名登记基本事实进行调查,并根据需要征询税务、公安、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 调查过程中应收集以下证明材料:

档案材料、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以及参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人集体讨论暂行办法》规定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在调查终结或公示期满后作出调查结论,并录入业务系统,并参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人集体讨论暂行办法》规定,经法制审核和局务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经调查,公司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各方对冒名登记的事实无异议,有主动纠正意愿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撤销登记的决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作出撤销公司登记、备案的决定:

1.经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的;

2.通过公司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相关人员无法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备案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

3.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已认定冒名登记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撤销或部分撤销登记、备案事项;

4.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关配合的;

5.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撤销登记、备案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作出部分撤销公司登记、备案的决定:

1.冒名登记后,该公司还有变更登记事项的;

2.冒名登记仅涉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备案的;

3.登记机关认为不宜采用撤销登记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作出不予撤销公司登记、备案的决定或中止调查:

1.利害关系人主张与涉及冒名登记相关的民事争议正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裁定或生效判决、裁定尚未执行完毕的;

2.有证据证明冒名登记涉及股权存在争议,争议各方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3.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对撤销登记、备案提出异议,经调查基本属实的;

4.经查明被冒用人在该次登记、备案时知情,或事后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予以追认的;

5.税务、公安、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备案的;

6.公司已按规定主动纠正冒名登记行为的;

7.有证据证明撤销公司登记、备案可能对公共利益、公共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

8.其他依法依规不应撤销登记、备案的情形。

有第12条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中止调查,并相应延长公示期限。

第十六条 公司在调查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影响登记机关做出撤销登记、备案的决定。

第十七条 登记机关做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应将《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冒名登记的公司及被冒用人。在调查过程中已发现涉及冒名登记的公司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在公示系统上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后,登记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修改登记注册系统内相关数据,并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司应当缴回或换发营业执照,逾期未缴回或换发的,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第十九条 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在公示系统上仅公示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成立日期,并在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模块中公示相应信息。

撤销公司变更登记的,恢复公司冒名登记前的信息(部分撤销的除外),同时公示撤销冒名登记相关信息。

撤销公司注销登记的,在公示系统上公示原公司信息,并标注已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主体资格,并在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模块中公示相应信息。

部分撤销公司登记的,仅在公示系统被冒用人姓名处标注已撤销,并在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模块中公示相应信息。

依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冒名登记的,在撤销事项中标注依判决撤销

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认定撤销登记、备案的决定错误的,可以撤销该决定,恢复公司原登记、备案状态。

第二十一条 对冒名取得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应按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所涉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冒名登记被撤销后,对因冒名登记导致的被冒用人相关信用惩戒和市场禁入措施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撤销冒名登记所形成的全部材料,要单独立卷,归入公司登记档案。

职责分工

第二十四条 各级登记机关内部职能机构,在实施撤销冒名登记工作中,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的信用监管机构负责对撤销变更、注销登记的公司,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并公示信息。

第二十六条 省局直属分局、各市州登记机关的执法办案机构受理冒名登记反映,及时录入业务系统,负责冒名登记情况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参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人集体讨论暂行办法》规定,经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送达。

第二十七条 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依据《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或者司法文书在登记注册系统内录入相关数据。

第二十八条 登记机关的信息化机构做好撤销冒名登记的技术支撑。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对被冒用人的反映未及时依照本《暂行办法》处理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登记机关在撤销冒名登记过程中发现非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应当将相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一条 冒名登记的直接责任人再次提交登记申请材料或作为登记申请人的,登记机关应当进行严格审查。

第三十二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冒名登记后,该冒名登记所涉及的公司在登记机关做出是否撤销的决定前,不得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对虚构事实或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通过反映冒名登记逃避债务、偷漏税款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登记机关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实施信用惩戒。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撤销冒名取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的,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下发之日,之前省局出台的涉及撤销冒名登记规定的文件与本《暂行办法》相冲突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本《暂行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202061日起施行。

本《暂行办法》有效期为两年。


附件1

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

申请人

身份证件

   

身份证件

   

申 请 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撤销********日××××(市场主体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登记(备案)。

申请理由及具体情况

申请人简要阐述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的情况。

签名:

     

备注:1、该申请表由被冒用人本人亲笔签写;2、提交被冒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亲自到场的,需核实原件);3、被冒用人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

附件2

撤销公司登记(备案)承诺书

****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人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日向你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现本人承诺,向你局反映和提供的材料均合法、真实,若因反映和提供的材料不合法、不真实而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本人一力承担。

                       承诺人:

                                    


附件3

撤销公司登记(备案)受理通知书

)冒受字[     ]    

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向我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经审查,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暂行办法》第五、六条的规定,我局予以受理。

   

                            (印章)

       


附件4

不予受理撤销登记(备案)通知书

)冒不受字[     ]    

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向我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经审查,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如对本不予受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附件5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冒撤字[    ]  

____________________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向我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我局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经查明,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撤销********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备案)。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三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备注:请你公司在本撤销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缴回(换发)


附件6

不予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冒不撤字[    ]  

____________

********日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向我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我局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经查明,有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我局决定不予撤销********___________ 登记(备案)。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三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附件7

撤销公司登记(备案)中止调查决定书

)冒中调字[    ]  

____________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向我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我局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实施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有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我局决定中止调查,待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重新启动调查程序。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三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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