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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政协四川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382号提案的复函

2025年09月03日 11:23

来源:省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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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市监函〔2025〕269号

廖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监管防止私人写字楼地址被非法冒用于公司注册的提案》(第1382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客户信息安全管理

(一)加大省级部门政策指导力度。2023年,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加强信息共享、联动查处等方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警示约谈、公开曝光、信用处罚、行政处罚等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获取、滥用、倒卖个人信息的行为。2024年,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2024年度四川省房地产市场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地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

(二)指导市州住建部门完善政策措施。在《成都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绵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中,均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了信用管理。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领域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通知》,遂宁市要求登记备案的经纪机构对客户信息进行数据加密(400电话),对查看客户信息记录实行登记制度,严格查看客户信息日志存档。

(三)推动房产信息平台建设。2022年7月,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开展全省房屋租赁网签备案数据联网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要求。目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正稳步开展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工作,并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逐步将相关数据向省大数据中心归集。

二、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要求

(一)规范住所登记。按照《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要求,公司申请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对简化、免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验证核实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客观存在且公司依法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同时,要求申请人、被委托人或中介机构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二)提升住所登记便利化水平。自然资源厅联合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推进信息共享促进不动产登记与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的通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权利人姓名(名称)、证件号,以及产权证号、坐落、不动产单元号中的任一要素,通过自然资源厅验证接口进行组合查询,获取不动产登记信息中权利人姓名(名称)、证件号、产权证号、规划用途、面积、共有情况等信息,对于可核查的数据信息,申请人可免于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材料。

(三)防范提交虚假材料。为有效防范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主体登记实名认证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一事一人一认证”,对办理登记、备案业务的,相关申请人员均需以实名认证的方式进行单独的业务确认。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房地产市场的新情况,推动更新和完善法规,增加具体的处罚规定,为管理部门提供有力执法依据。建立跨部门协同执法机制,明确各部门在房地产市场监管中的职责和权限,形成监管合力。加强执法人员专业培训,对执法人员进行定期的专业培训,提升其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加强房地产法规宣传和教育,提高经营主体法律意识,主动维护客户信息安全,减少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二)探索完善信息化核验机制。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进一步推行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持续完善房屋信息数据。省市场监管局将依托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探索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核验机制,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验证核实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真实性。

(三)加强经营主体登记监督管理。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主体登记的,受虚假经营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经营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经营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经营主体登记。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8日

(联系人:陈洋,联系电话:028-86158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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