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 /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政协四川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965号提案的复函

2025年09月02日 15:57

来源:省局办公室

【字体:

川市监函〔2025〕264号

曾政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营利性医疗机构法定“身份证”的建议》(第0965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调整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确定将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即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申请人先向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再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设置医疗机构审批。

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的规定,企业名称必须含有组织形式。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组织形式字样作了具体规定,如《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合伙企业法》规定,在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

三、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法人资格证明

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包括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第七十八条“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等规定,营业执照是营利法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下一步,我局将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能与营业执照法人主体对应的问题向市场监管总局反馈,建议卫生行政部门明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应的营业执照法人主体,避免公众混淆。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衔接,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企业或个人的普法宣传和政策宣讲,使营利性医疗机构企业登记工作更加顺畅、便利。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4日

(联系人:陈洋,联系电话:028-86158352)

相关链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