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6月18日 08:35
来源:省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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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市监函〔2025〕162号
尊敬的罗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经营主体强制退出机制的建议》(第14040620号)已收悉。衷心感谢您对我省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提出的建议对解决经营主体“退出难”、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现就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该条款为公司强制注销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条款中强制注销程序及具体适用范围尚不明确,缺乏具体操作性。据了解,市场监管总局今年内将出台《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的规定》,前期已通过总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http://www.samr.gov.cn),我局也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并向总局反馈了修改建议。下一步,待总局关于强制注销相关制度正式出台后,我局将认真执行总局规定。若需进一步细化落实,我局将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后,及时研究出台配套措施。
再次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我局将持续完善制度体系,推动强制注销机制规范高效运行,逐步构建完善“进退有序”的市场生态。恳请您继续监督指导,提出宝贵意见!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8日
(联系人:肖瑞臻 联系电话:18190888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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