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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政协四川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084号提案的复函

2024年09月06日 14:51

来源:省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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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市监函〔2024〕122号

陈星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企业注销公示时间过长”的建议》(第1084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注销公示

(一)公示方式及时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二)关于缩短公示时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注销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

综上,企业在办理注销中,除了选择报纸公告外,还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对未产生或已清偿全部债务的企业,可以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时间为20天。

二、招标信息公示

(一)公示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中标候选人在省指定媒介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方式。《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综上,招标信息公示按照法定的时间和方式执行,目前暂无依据缩短公示时间。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0日

(联系人:曾红欧  联系电话:18190888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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