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06日 10:22
来源:省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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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市监函〔2024〕243号
李佳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如何化解我省新〈公司法〉实施后突出矛盾的建议》(第0696号提案)收悉。经商四川省税务局、司法厅,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做好宣传衔接培训释疑工作的建议
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我局高度重视新公司法的政策宣传工作,为便利企业群众尽快熟悉了解新法新规,我局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通过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天府记市”发布“新公司法信息速递”系列政策宣传文章5篇,分别从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经理、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成员以及公司视角,对新公司法中相关法条进行宣传。二是撰写发布《公司法的修订实施,将更加有利于激发市场持久活力》解读文章,从新法加强了公司登记公示力、提升了认缴出资诚信度、发挥了法律责任引导作用等角度,对其进行了解读,消除了企业顾虑,引导企业积极响应新法在我省顺利推进、落地落实。三是做好登记人员业务培训及文书模板发布。针对新法要点对登记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要求各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对办事群众遇到的热点、疑点、难点问题进行及时解答、及时回应。根据新法要点制作公司章程模板,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各级登记机关窗口等多渠道向申请人发布,便利申请人尽快熟悉新法、顺利办理登记。
二、关于尽快制定我省新公司法实施细则的建议
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公司登记注册的具体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授权,目前正在由市场监管总局研究制定配套部门规章,细化完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我局将立足工作实际,广泛听取、收集各行业、各领域公司的意见建议,梳理形成可供参考的四川经验,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反映,积极推进新法新规落地落实。
三、对于存量企业出资期限的建议
一是对于存量企业认缴出资期限调整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故对于存量公司有较为充裕的过渡期来进行出资额和出资期限的调整。
二是对于特殊行业存量企业认缴出资期限调整的问题。《实施规定》综合考量了实际情况,明确了无需调整出资期限的公司情形,具体为《实施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符合相关条件的公司,可以按照原有出资期限出资。
四、关于对需要减资、注销的企业尽量免征相关税负的建议
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减资、注销等行为时,应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各级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化,支持企业合法合规发展。
此次公司法的修订,完善了公司资本制度,优化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股东权利保护,强化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完善了公司设立、退出制度,为便利公司投融资、优化治理机制提供了更加丰富的制度选择。下一步,我局将全面贯彻落实新公司法及配套法规,重点围绕“优准入、促发展”工作理念,持续深化改革,切实加强企业登记合规指引,优化市场准入服务机制,畅通政企沟通交流渠道,积极回应经营主体发展关切,为服务各类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贡献市场监管力量。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7日
(联系人:杜璐桐 联系电话:028-8615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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