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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政协四川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254号提案的复函

2023年06月02日 16:20

来源:省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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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市监函〔2023〕211号

陈启章委员:

您提出的《强化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促进实现空气质量达标》(第1254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2022年,将车用汽油、车用柴油纳入年度重点工业产品监管目录,聚焦重点环节和领域,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成品油专项整治。一是组织开展成品油省级监督抽查1679批次,合格率99%,发现不合格油品17批次,督促属地市场监管局严格开展不合格产品后处理。二是联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川渝两地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互抽检验车用汽油100批次,未发现不合格产品。三是部署开展车用柴油、车用汽油质量安全风险监测700批次,监测结论均为低风险,发布消费提示2期,引导消费者科学谨慎消费。

二、关于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质量问题

排气污染物控制系统通常包括三元催化系统,废气再循环控制(EGR)系统,二次空气喷射(AIR)系统;非排气污染物是指由排气管以外的其它途径排放到大气中的有害污染物,主要包括曲轴箱强制通风(PCV)系统和燃油蒸发控制(EVAP)系统两种。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处理。《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督管理,从国家层面对车辆进行整车质量管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对生产销售环节的工业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

国家对新机动车排气控制实施了新车上牌的环保注册登记目录制,鼓励生产厂家采用先进的排放控制技术,达到国家制定的排放控制目标和排放标准;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控制实施检测/维护(I/M)制度,对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进行正常的维修和保养,保证其发动机处于正常技术状况;对高排放污染机动车辆,安装尾气净化装置,以改善机动车排放水平。

下一步,我局将加强与经信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等相关部门沟通合作,全面落实市场监管职责,强化对成品油和汽车等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配合相关部门制定排放污染维修技术规范,出台相关管理措施,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污染物达标排放,持续改善我省空气质量。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8日

(联系人:王朝国    联系电话: 028-86607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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