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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政协四川省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0383号提案的复函

2022年09月30日 11:31

来源:省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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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市监函〔2022〕193号

杨荣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设置彩灯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建议》(第0383号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经营范围属于规范化登记事项。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根据市场主体主要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自主选择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申请办理经营范围登记”规定,申请人应当在统一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里选择并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二、积极支持本地特色文化产业集群。我局对您提出的建议非常重视,多次研究并积极向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汇报,争取在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规范化目录增加我省彩灯行业的本地化经营范围规范条目,以支持我省特色文化产业集群。目前,总局已将“彩灯的设计、制作、安装、展出”等内容增加至四川本地化经营范围条目及相关活动中,申请人可根据需要选择并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感谢您对我省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9日

(联系人:陈亚林;联系电话:028-86158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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