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相关处(室、局)、直属单位: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二级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5年12月25日省局第6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0日
(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标准物质管理制造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标准物质是指具有均匀性、稳定性,所含特性值具有可靠的计量溯源性和不确定度,在测量活动中作为统一量值参照依据的物质。
标准物质根据计量溯源特点和主要用途,分为国家基准物质和一级标准物质、二级标准物质。
二级标准物质特性值的溯源性、不确定度等计量学特性应持续满足实际应用需求,可作为常规测量中开展量值传递、溯源和测量结果准确度评价等活动的测量依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标准物质定级鉴定是指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标准物质是否符合基本技术、生产要求和定级要求的评定,以及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批准和发布等活动。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二级标准物质的定级鉴定。四川省二级标准物质的定级鉴定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五条 二级标准物质定级条件:
二级标准物质定级应当使用与一级标准物质的定值方法或者与国家基准物质、一级标准物质进行比较测量的方法定值,所含特性值具有可靠的计量溯源性,其均匀性、稳定性、准确度等技术指标能够满足实际测量需要。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标准物质定值测量、赋值、不确定度评估、计量溯源能力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具有与其所研制标准物质的级别、品种等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具有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二级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计量技术规范要求的研制生产技术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标准物质基本信息表;
2.标准物质认定值表;
3.标准物质研制报告;
4.二级标准物质证书、标签样本;
5.用户试用情况报告等。
(三)申请单位资质和基本能力条件的符合性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自行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能力报告;委托生产的,应当提供受委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报告和委托协议。
(四)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自我申明。申请单位相关测量能力通过国际计量互认协议取得互认的,或者申请单位自行生产且相关标准物质研制、生产能力通过国际认可合作组织全球互认协议取得互认的,在二级标准物质定级鉴定时可以简化相关程序或者材料。
第八条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二级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申请单位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单位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单位放弃申请。经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受理。
第九条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开展技术审评。技术审评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技术审评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第十条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四川省标准物质审评专家库。
第十一条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项目,组建审评专家组。审评专家组按相关技术法规要求,对申请的标准物质进行审评。负责标准物质定级鉴定技术审评的相关人员应当对定级鉴定的申请材料保密。
第十二条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定级鉴定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所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定级鉴定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定级鉴定申请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申请单位颁发定级证书,统一编号,并向社会公布;定级鉴定申请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进口标准物质应当由外商或者外商指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办理二级标准物质定级鉴定。
委托代理的,进口标准物质获证机构终止与原代理机构代理协议的,应当重新指定代理机构,并办理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二级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获证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至一年内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符合定级条件的,换发证书。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五年,自原证书有效期届满次日起计算。
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提出延续申请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审查。有效期届满前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未能作出是否准予延续决定的,获证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后停止该标准物质的生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准予延续决定后,获证机构方可继续组织生产。
未在定级证书有效期内申请延续的,应当重新申请定级鉴定。
第十七条 获证机构的机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委托的生产企业、代理机构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标准物质技术指标和定值技术等发生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范围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标准物质定级鉴定。
第十九条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建立标准物质信息化服务平台,公示标准物质获证企业、受委托企业相关信息,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条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二级标准物质的管理,及时废除不适应计量工作需要或者技术水平落后的二级标准物质,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标准物质定级证书样式,标准物质相关申请材料、编号规则以及有关文书样式等,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统一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6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