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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名品”品牌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5-11-13 16:34 来源: 质量发展处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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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聚焦‘天府名品’培育,建设高端品牌矩阵”的决策部署,加快打造“天府名品”高端区域公共品牌,塑造制造、农产、建造、服务优质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天府名品”品牌建设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天府名品”标准体系建设、品质认证、自我声明、标识管理、培育保护、宣传推广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工作机制

省市场监管局(省质量强省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省供销社等相关省直部门开展“天府名品”品牌建设的总体规划、制度建设、监督评估和宣传推广等工作,共同推进“天府名品”品牌建设。

省市场监管学会承担“天府名品”品牌标识授权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品牌创建实施,组织相关团体标准制修订以及品牌跟踪评估、宣传推广等工作。

省质量标准院承担“天府名品”标准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编制“天府名品”标准培育名录,指导“天府名品”标准研制,组织开展“天府名品”标准先进性评价,发布“天府名品”标准目录。

由国内外知名认证机构基于合格评定规则和准则要求组建自愿性合作组织“天府名品”国际认证联盟,负责开展“天府名品”认证工作。

四、主要内容

《“天府名品”品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共8章33条,主要内容包括“天府名品”标准体系、品质认证、自我声明、标识管理、培育保护、宣传推广等。

(一)标准体系。省质量标准院负责“天府名品”标准体系建设,发布“天府名品”通用基础标准和技术保障标准培育名录,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培育名录研制标准。标准通过先进性评价后纳入“天府名品”标准体系,作为“天府名品”认证的技术依据。

(二)品质认证。认证联盟组织制定“天府名品”认证实施规则、认证管理制度等,规范“天府名品”认证实施和认证联盟管理。经营主体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相关标准已纳入“天府名品”标准体系的,可自主选择认证联盟成员认证机构委托进行“天府名品”认证。认证机构按照认证实施规则开展认证,向通过认证的经营主体出具认证证书。

(三)自我声明。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按规定向省级相关部门或所在市(州)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天府名品”自我声明申请。省级相关部门或所在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核并提出推荐意见,省市场监管学会按规定组织开展复核和评审。

(四)标识管理。省市场监管局(省质量强省办)组织设计“天府名品”品牌标识,向通过“品质认证”或“自我声明”的经营主体及其产品、服务出具“天府名品”品牌标识授权证书。获得品牌标识授权的经营主体应合法合规使用“天府名品”品牌标识。

(五)培育保护。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健全完善培育机制、探索运用激励措施、强化指导监督评估等方式,加强对“天府名品”品牌的培育保护。省市场监管学会、省质量标准院和国际认证联盟等机构加强对“天府名品”及其产品、服务的跟踪评价。

(六)宣传推广。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托各类平台渠道、重要时间节点和场合加强“天府名品”品牌宣传推广,引导经营主体加强自主宣传,形成区域品牌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互补互促的良好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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