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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足球联赛商业广告合规指引

2025-12-11 17:02 来源: 广告监管处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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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四川省城市足球联赛健康有序开展,规范赛事期间商业广告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助力营造联赛良好宣传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四川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城市足球联赛商务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赛事特点,制定本指引。

1.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中华体育精神的要求。

2.广告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等禁止的内容,如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员徽章;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3.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虚构“冠名”“赞助商”“合作伙伴”“专供专用”“指定供应商”“联名出品”等与联赛的关联关系,不得擅自使用“独家”“唯一”等排他性表述,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

4.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民族歧视、地域歧视或者炒作不实信息、制造群体对立、煽动暴力等内容,不得含有涉及赌球活动的内容,不得含有损害联赛形象和不宜进行公众宣传的其他广告内容。

5.不得擅自使用联赛赛事、球队的名称、标志标识等发布商业广告,不得擅自使用球队、球员、教练员、领队的名义或形象发布商业广告。

6.不得以联赛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商业广告,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7.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应当依法向广告审查机关申请广告审查,并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宣称具有治疗功能。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抗疲劳、耐缺氧、改善骨质疏松等保健功能。

8.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得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的保证性承诺,并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

9.酒类广告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等内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10.广告在表明限定具体时间、地域等条件的情况下,表述或者宣传产品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的,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并显著标明出处,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经营者及其商品或者服务。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12.未经联赛”组委会授权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联赛赛事场馆内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13.联赛球队及其相关人员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广告代言人的有关规定,不得为禁止推荐、证明的商品或者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14.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应当熟悉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等法规规定。接受委托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涉联赛相关内容的广告时,应当查验权利人的授权许可等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广告宣称与联赛存在合作关系的应当前往省体育局官网及指定官方网站确认。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15.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要落实主体责任,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管执法。

16.鼓励社会各界创作积极向上、形式新颖的联赛”推广作品,深度挖掘和弘扬传播四川体育精神,讲好四川体育故事,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汇聚正能量、提振精气神。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体育部门将持续开展对联赛商业广告的监测检查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欢迎社会公众通过12315、12345热线举报违法线索,共同维护联赛广告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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