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药监局,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经综合评估,2023年8月18日省市场监管局、财政厅印发的《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川市监规发〔2023〕5号)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9月22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9月18日
原文件内容链接:https://scjgj.sc.gov.cn/scjgj/xzgfxwj/2023/8/23/f271d4e07b64453598fd2d7ba36fb80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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